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08〕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8年8月1日,位於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的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礦業分公司尖山鐵礦南排土場發生特別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體平均長度548米,平均寬度178米,總體積約100.3萬立方米,造成45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3080萬元。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刻吸取這次事故的沉痛教訓,杜絕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現就加強非煤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産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開展排土場專項整治。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將正在開展的尾礦庫安全生産大檢查和排土場專項整治行動有機地結合起來,針對排土場的特點,制定週密的排土場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查清本地區危險級、病級和正常級排土場的基本情況,建立排土場數據庫。要督促企業高度重視排土場的安全,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産規則》(AQ2005-2005)規定的內容對排土場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有重大隱患的排土場,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或停止廢渣排放,對受隱患威脅的下游人員,要立即採取措施,確保安全轉移。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排土場的礦山企業要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並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設有排土場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和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排土場安全狀況的監測監控。同時要規範排土場的設計和運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隱患,防止發生排土場垮塌等事故。對地基不良影響安全的,應補做專門的地質勘探工作,採取相應防範措施,確保安全生産。
三、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督促企業把排土場安全評價工作納入礦山安全評價工作中,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和《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産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定排土場安全度。對危險級排土場,要立即停産整治;對病級排土場,要限期按照正常級標準進行整治,促其達標。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組織做好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切實加強排土場周邊的安全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設有排土場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全面清理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邊坡面、邊坡腳扒渣撿礦等違規行為,保證排土場邊坡穩定以及底層留存大塊岩石。同時,要加強對排土場周邊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嚴禁在安全距離內有居民點或建設與排土場安全設施無關的其他建築物,一旦發現應及時組織搬遷或拆除。企業要提高礦産資源的回收率,降低排棄廢石中的礦石混入率,從源頭上杜絕扒渣撿礦行為。
五、強化應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業制定排土場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責任,明確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避災、救災措施和處置程序,並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一旦發生事故,要科學、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
請各省(區、市)安全監管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排土場的非煤礦山企業。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