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管理,規範現場檢查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並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建議。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2008年11月28日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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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現場檢查內容及方式
第三章 現場檢查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及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管理,規範現場檢查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以下通稱檢查對象)的生産、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查閱、複製文件和資料、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多種方式,對檢查對象進行的監督檢查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查對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有關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並購重組當事人、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現場檢查,其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通稱檢查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確保現場檢查獨立、客觀、公正、高效,不得干預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洩露所知悉的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現場檢查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現場檢查內容應當重點關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質量不斷提高,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續監管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異情形,舉報投訴、市場、媒體關注或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等情形;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合規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獨立性、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財務管理、募集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規範性等;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使股東權利或控制權的規範性,包括但不限于承諾履行情況、與上市公司資金往來等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根據現場檢查內容,檢查人員可以採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現場走訪、列席會議、回訪檢查等多種方式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第八條 全面檢查是對公司規範運作情況實行的合規性、有效性檢查。專項檢查是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或者易發風險的重大事項進行的專門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回訪檢查方式檢查公司對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三章 現場檢查程序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工作,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或者執業經驗的證券服務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條 實施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工作日告知檢查對象,要求檢查對象準備有關文件和資料,確保相關人員在場配合檢查。必要時,可以實施突擊檢查。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第十二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對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檢查人員提供檢查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檢查對象應當對其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中涉及為檢查對象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保薦機構和財務顧問等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工作的,檢查人員可以要求其提供工作底稿、情況説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存在執業違規線索的,可以將該證券服務機構納入檢查範圍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可以採取詢問的方式,要求檢查對象及相關人員對與檢查工作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製作詢問筆錄並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對有關文件、資料和情況進行查閱、複製、記錄、錄音、錄像、照相,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確認並保證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對檢查對象的生産、經營、管理場所進行查看,並檢查有關生産、銷售、倉儲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封存措施。
第十九條 實施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的,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完成檢查工作報告,並在檢查工作報告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檢查對象通報檢查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及處罰
第二十條 檢查結果公佈之前,檢查人員、檢查對象及其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與檢查結果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檢查對象認為前款規定的檢查人員與其存在利害關係的,可以向實施現場檢查的機構申請回避。
第二十二條 現場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者披露事項與事實不符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檢查對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披露。
第二十三條 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和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記入監管誠信檔案並在必要時予以公佈: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參加培訓;
(七)中國證監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向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並通報證券交易所。公司應當將限期整改通知書及時披露並抄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在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檢查對象及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檢查對象應當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整改報告。
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對照限期整改通知書逐項落實整改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間及效果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整改報告經報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後,報送證券交易所予以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關於整改工作的決議和監事會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檢查對象的整改工作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期限內完成。
檢查對象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上一報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跟蹤監督檢查對象的整改情況,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對其整改效果出具評價意見。
第二十九條 檢查對象及相關人員對監督管理措施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監督管理措施通知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其執業情況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 檢查對象及相關人員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或者出現隱匿、偽造、篡改等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檢查對象及相關人員不配合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檢查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派出機構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應以稽查提前介入的方式,進行非正式調查。掌握或者發現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證據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進行立案查處。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
(二)利用職權打擊報復;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四)泄漏當事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依規定應當回避不回避,影響公正執法,造成不良後果;
(六)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檢查結果並不代表對其投資價值的實質性判斷,投資者自行判斷投資風險。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日起施行,2001年3月19日發佈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