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民委、科技部、農業部、中國科協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見
民委發〔2008〕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民(宗)委(廳、局)、科技廳、農業廳、科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宗局、科技廳、農業廳、科協: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和《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進一步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事業發展,提高群眾科學素質,幫助民族地區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現就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有1億多人口,民族地區佔國土面積的64%,邊疆地區大部分是民族地區;民族地區自然保護區面積佔全國85%以上;民族地區資源非常豐富,水利資源蘊涵量佔全國的66%,石油基礎儲量佔全國的22.05%,天然氣儲備量佔全國的41%,煤炭儲量佔全國的36.0%;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比較惡劣,海拔3000米以上的區域佔民族地區總面積的30%左右,耕地面積只佔民族地區總面積的5.4%。因此,依靠科技進步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是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保障邊疆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選擇;是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必然要求。通過科技工作促進民族地區發展,不僅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
(二)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科技投入持續增加,科技平臺建設不斷完善,科技人才隊伍不斷壯大,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專項比例不斷提升,科技對口支援力度逐年加大,極大地推動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進步,民族地區的自主創新能力明顯加強,少數民族群眾科學素質明顯提升,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三)目前,與全國相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依然滯後,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一些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科技資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科技創新能力普遍較低,成為制約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
(四)本世紀頭20年,是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是做好少數民族科技工作的重要戰略機遇期。要能動地把握這良好的機遇期,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
二、明確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五)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宏偉戰略,全面提升科技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力度,不斷提高少數民族群眾的科學素質,針對少數民族群眾和民族地區的實際需求,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探索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新機制、新模式,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全面進步。
(六)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目標是: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人才培養,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強民族地區科技基礎設施和服務網點建設,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明顯改善,提高科技信息服務能力;大力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能力;加強科技投入,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宣傳品的翻譯出版、廣播電視網站的建設,建立更加廣泛的科技傳播渠道;加強少數民族科普工作隊建設,建立科普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重點任務
(七)加強對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項目的扶持力度。以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重點支持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少數民族文化傳承與保護方面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公益技術、特色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示範;優先發展能源、資源與環境保護技術;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農業資源的研究與保護,加快農牧業技術的全面升級;加強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建立民族語言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依靠科技支撐,提升民族地區公共服務領域科技水平,培育和提高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企業創新能力。
(八)高度關注民生,重視科技惠民。推進以改善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民生為重點的科技進步。加強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多發病、地方病、流行病的研究與防治技術開發,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民族特殊體質研究,提高衛生防疫技術;加強民族醫藥的研發和成果轉化工作,推動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提高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的科技水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加強對民族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科技支持;在國家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星火計劃等面向基層的國家科技計劃中,加強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基層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
(九)加強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將民族地區科技基礎條件建設的重點項目優先納入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統籌安排;採用多種渠道、多種方式,指導和扶持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的院校、科研機構建設符合民族地區科技發展需求的實驗室、工程中心、野外實驗臺(站)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多層次、多功能、多語種、交互式科技信息網絡,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務的信息化能力,拓寬民族地區與內地科技部門的信息交流渠道,促進民族地區的科技需求與內地科技優勢的迅速對接,有效提高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
(十)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群眾的科學文化素質。繁榮面向少數民族群眾的科普創作,大力提高科普作品的原創能力;加強民族地區公眾科技傳播體系和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更加廣泛的科技傳播渠道;加強示範引導,進一步提高科普工作的社會動員能力。
(十一)整合科普資源,加強科普宣傳。開發集成與共享服務相結合,提高少數民族科普資源服務水平。鼓勵並扶持雙語(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宣傳品的創作、整理和翻譯出版;集成、積累和整合少數民族語言科普資源,形成少數民族科普資源庫;開展優秀少數民族科普作品的推介、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活動,鼓勵和支持科普資源的區域性合作,擴大少數民族科普資源的共享範圍。
(十二)創新、拓寬面向少數民族群眾科普宣傳工作的手段和渠道。充分體現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注重科普宣傳與各類紀念活動、文化藝術相結合;在科技活動周、科普日、星火三十分、三下鄉、科普之冬(春、夏)、科普大集、科技專家服務三農等重點品牌科普宣傳活動中,注意運用民族語言文字開展科普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電影等媒體開展經常性科普宣傳;支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媒體開設科普專欄和科普節目;探索利用移動通訊、網絡等新的技術手段和方式來開展科普宣傳。
(十三)多渠道吸納優秀人才,開展有計劃的教育培訓,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和科普隊伍。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對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力度;繼續做好民族職業教育示範點的建設和推廣工作,大力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發展;通過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研項目和任務的帶動,吸引和凝聚更多的少數民族和民族院校的科技人才,為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服務;組成由少數民族優秀科技人才參加的、專兼結合的科普專家隊伍;引導和動員民族高校的科技專家主動投身科普宣傳工作,積極開展少數民族科普資源的創作和翻譯,經常性地參加科普宣傳活動;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科普工作隊的建設,形成省(區)、市(地、州、盟)、縣(區、旗)完善的工作網絡;鼓勵民族高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科普宣傳活動,增強科普宣傳活動效果;加強民族地區農村基層科普組織的建設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加強業務指導,優化工作環境;重視少數民族科普宣傳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升其應用現代科技手段和方法開展科普宣傳工作的能力。
(十四)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合作共贏。進一步推動內地對民族地區的科技支援。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導向、多方合作、互利共贏的原則,推動資源優化配置。大力促進內地的技術、人才和資金優勢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資源優勢對接,建立充滿活力、有效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科技支援民族地區的工作機制;在保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自然資源環境的基礎上,鼓勵東部地區向民族地區推廣先進適用技術,促進形成特色支柱産業;鼓勵和吸引內地科研院所、高校到民族地區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産學研合作,建立長期的互惠合作關係;相關部門密切合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搭建內地和民族地區供需對接與技術交易平臺,促進技術合作與技術轉移。
四、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長效機制。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要在有效利用自身資源開展工作的基礎上,加強部門協同,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共同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進步。要做好共建示範點和示範隊的建設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加強宣傳工作,表彰和獎勵在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樹立先進典型。要發揮民族工作聯席會、科普工作聯席會和全民科學素質工作聯席會的組織協調作用,統籌部署,集成資源,引導全社會共同推動民族地區科技工作。各級民族工作部門要提高認識,把科技工作作為民族工作的重要職能任務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職責,通過政策引導、創新機制、搭建平臺和開展活動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強協調、發揮優勢、整合力量,積極參與、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科技發展規劃和促進當地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的調查和研究,為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各級科技、農業部門和科協組織要發揮民族科技工作主力軍作用,積極推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進步。
(十六)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工作經費保障。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投入力度,在安排科技、科普經費和科技專項時,要結合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實際,適當給予傾斜;民族工作部門要在發展資金等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
國家民委 科技部 農業部 中國科協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