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部門日前公佈了北京市機動車限行期間減徵養路費相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六類車輛不適用養路費減徵政策,還對2009年1月1日至4月10日之間新增車輛的繳納養路費方法進行了説明。
據悉,根據《北京市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規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北京市機動車試行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限行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限行時間為6時至21時。停駛的機動車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六類車輛不適用養路費減徵政策,不予減徵養路費。這些車輛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輛、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懸挂“使”字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養路費已實行年度包繳的機動車。
2008年內所有機動車(含新增)仍按養路費規定全額繳納養路費,待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減徵一個月養路費。2008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間發生登出、停駛、轉籍、丟失、扣押、暫調外地等異動狀況的車輛,在辦理相應養路費手續時,一併辦理減徵一個月養路費的退費手續。2008年北京市內過戶車輛,在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2009年1月1日至3月10日間新增車輛在立戶繳費時直接減徵一個月養路費。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間新增機動車,自4月11日起徵收養路費。欠繳養路費時段包括限行期間的機動車,補繳所欠養路費時剔除一個月養路費。
對超過免徵養路費規定期限而未辦理免徵手續的車輛,2009年3月10日前新增機動車,補費時剔除一個月養路費;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間新增機動車,自4月11日起徵收養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