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的用戶,最高可被罰3萬元。
五種情形供電企業不予供電
《辦法》規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小區供配電設施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未按照標準安裝一戶一表的,有關部門不予驗收交付使用。
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不予供電:用戶的電力設施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用電地址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內;非供電企業原因導致不能供電;不具備供電條件;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或者限制供電的其他情形。
供用電雙方各有約束
《辦法》規定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八種行為:向用戶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越權徵收供電設施集資款;強制用戶購買、使用供電企業經營的電能表和其他供用電設備;為用戶指定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非法設定供電條件或者違反行業規範,變相增加用戶負擔;無正當理由停止向用戶供電; 其他危害用戶利益的行為。《辦法》還規定用戶應當遵守下列八條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電類別用電;按時交納電費;使用合格的配用電設施並保證其運行安全; 使用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以及衝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的污染不得超過國家標準;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調整供電企業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擅自改變用電類別最高可罰3萬元
用戶違反規定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督促改正,可以根據違規事實和造成的後果追繳電費,並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取違約使用電費和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辦法》規定,用戶改變用電類別未告知供電企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