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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頒布獸醫管理辦法等動物防疫法配套規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3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近日,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農業部孫政才部長簽發第16號、第17號、第18號和第19號部長令,頒布《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和《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等四部規章,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這四部規章出臺,是農業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獸醫工作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舉措,標誌著動物防疫法治化建設邁上一個新臺階。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共四章四十條。該《辦法》在認真總結動物診療管理經驗和分析動物診療市場發展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動物診療機構管理。一是明確了動物診療活動的範圍。《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是指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營性活動。二是細化了動物診療機構許可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辦法》從動物診療場所面積、防疫條件、應當配備的醫療器械和設施設備、獸醫從業人員、診療管理制度等方面,對動物診療機構許可的條件做了細化,並進一步明確了診療許可的程序。同時,考慮到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條件和要求應高於其他診療活動,《辦法》還專門規定了從事上述活動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三是強化了動物診療活動管理。鋻於目前動物診療市場比較混亂、無證行醫、違法用藥等現象比較突出,《辦法》強化了動物診療活動管理,明確要求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獸藥管理的規定使用獸藥、使用規範的病歷和處方箋、按照規定處理動物診療廢棄物和病死動物、不得擅自治療國家規定應當撲殺動物的疫病等。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四條。該《辦法》借鑒國外執業獸醫管理經驗,對執業獸醫管理進行規範。一是規定對執業獸醫實行分類管理。借鑒國外通行做法,《辦法》將執業獸醫分為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並規定了不同的執業權限,即執業獸醫師可以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執業助理獸醫師可以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協助開展獸醫執業活動,但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二是明確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辦法》規定:“具有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和水産養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為了做好與辦法實施前獸醫師資格管理的銜接,《辦法》還規定,對本辦法實施前不具備專科以上學歷但已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經考核可以報名參加考試。三是明確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組織方式。《辦法》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工作。四是強化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管理。《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師實行註冊制度,未經註冊不得從業;執業助理獸醫師實行備案制度。考慮到獸醫專業學生實習需要,《辦法》規定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水産養殖專業的大學生可以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進行專業實習,不需註冊。《辦法》還就執業獸醫師註冊和執業助理獸醫備案細化了條件和程序。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共二十三條。該《辦法》結合我國獸醫隊伍建設實際情況,對鄉村獸醫管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鄉村獸醫的從業範圍。根據《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辦法》明確將鄉村獸醫從業範圍限定在“鄉鎮”,即“鄉村獸醫只能在本鄉鎮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不得在城區從業”。二是明確規定了鄉村獸醫的從業規則。《辦法》規定鄉村獸醫從業應當有固定的從業場所和必要的獸醫器械,發現動物疫情要及時報告,要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疫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同時,《辦法》還對鄉村獸醫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規範使用獸藥、按照規定處理醫療廢棄物等做出了具體規定。三是加強了對鄉村獸醫的教育培訓。加強鄉村獸醫教育培訓是現階段鄉村獸醫管理的主要任務。為此,《辦法》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鄉村獸醫培訓規劃,保證鄉村獸醫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培訓。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一)明確了菌(毒)種和樣本的範圍。《辦法》規定菌(毒)種是指具有保藏價值的動物細菌、真菌、放線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氏體、螺旋體、病毒等微生物;樣本是指人工採集的、經鑒定具有保藏價值的含有動物病原微生物的體液、組織、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質。(二)明確了菌(毒)種和樣本保藏機構的條件。《辦法》規定保藏機構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保藏機構設立的整體佈局和實際需要;有滿足菌(毒)種和樣本保藏需要的設施設備;保藏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具有相應級別的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並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有滿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員;有完善的菌(毒)種和樣本保管制度、安全保衛制度;有滿足保藏活動需要的經費。(三)明確了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方式。《辦法》明確規定了兩種收集方式:一是規定從事動物疫情監測、疫病診斷、檢驗檢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實驗活動中獲得的有保藏價值的菌(毒)種和樣本,應當及時送交保藏機構鑒定和保藏;一是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規定保藏機構可以向國內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所需要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四)明確了菌(毒)種和樣本的保藏措施。《辦法》規定菌(毒)種和樣本實行專庫專櫃保藏、分類存放和雙人雙鎖管理,保藏機構建立完善的技術資料檔案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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