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國家稅務局系統省局、副省級市局機構改革于2009年1月20日前結束,市局、縣局機構改革于2009年4月30日前結束。
據了解,今年7月,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稅務總局“三定方案”,國家稅務總局進行了機構改革。目前,各司局已按新的職能開始運轉、履行職責。《通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根據《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改革意見》,擬訂本系統機構改革方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後實施。省國稅局機構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省國稅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機構、事業單位的數量、名稱、級別和職責,機關人員編制和部門、內設機構領導、非領導職數。市(地)、縣(區)國稅局機構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市(地)國稅局的數量、名稱、級別,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的數量、名稱、級別和職責,機關人員編制和部門、內設機構領導、非領導職數;縣(區)國稅局的數量、名稱、級別,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的數量、名稱、級別和職責,機關人員編制和部門領導、非領導職數。
《通知》指出,各級國稅局要在國家稅務總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改革意見》。要以職能轉變為核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理順職責關係,明確和強化責任,調整和優化組織結構,完善體制機制,提高行政效能。要圍繞機構改革目標,結合本地實際,改革創新,積極探索。要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要從整體上優化組織機構,實現行政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向專業化、精細化轉變,為稅收職能充分發揮提供有力保障。要著力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把稅收管理與納稅服務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為建設和諧稅收提供有力保障。稅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三個貫穿于”是國家稅務總局黨組確定的全局性工作要求,其主要內容就是堅持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貫徹于稅收工作大局之中,貫穿于稅收政策法規制定、稅收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和改革的總體設計之中,貫穿于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運行全過程之中。機構改革要切實落實“三個貫穿于”的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內部監督資源,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建立統一協調、銜接順暢、主動配合的監督工作機制,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根據《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改革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省局)相應設置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和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納稅服務處、徵管和科技發展處、財務管理處、督察內審處、人事處、巡視工作辦公室、教育處、監察室、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處;直屬機構:稽查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事業單位: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集中採購中心、稅務幹部學校。
省以下國稅局機構設置:副省級市國稅局內設機構比照省局設置;設置稽查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為直屬機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票證中心作為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單列市局可設置集中採購中心為事業單位。
市(地、州、盟)國稅局內設機構限額11個,名稱原則上從以下所列機構中選取: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貨物和勞務稅科、所得稅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徵收管理科、財務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監察室、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幹部科。省會城市及與其規模相當的市局可適當增加1個~2個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在納稅服務科加挂納稅服務中心的牌子。市局設置稽查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為直屬機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票證中心作為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也可將有關職責併入其他機構。直轄市區、副省級市區國稅局及相應級別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口岸、保稅區等)國稅局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原則上比照市局設置。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設立稅源管理機構、辦稅服務廳。
縣(市、旗)國稅局內設機構限額8個,名稱原則上從以下所列機構中選取:辦公室、政策法規股、稅政股、稅源管理股、收入核算股、納稅服務股、徵收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監察室、辦稅服務廳。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稅收規模較大和實行集中徵收的縣局可增設1個~2個稅源管理機構。縣局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稽查局,為直屬機構。信息中心作為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地級市城區國稅局及相應級別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國稅局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原則上比照縣局設置。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