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陸續出現的濫用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管理,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於加強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對生産、批發、零售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
一是開展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專項檢查。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各自轄區內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專項檢查,對轄區內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經營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藥品生産、批發企業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銷售流向,以及藥品零售企業是否嚴格憑處方銷售等情況。
二是進一步規範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的經營行為。藥品生産企業要對銷售客戶進行全面清理,適度集中銷售渠道,選擇信譽和管理比較好的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該品種,不得向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藥品生産、批發企業銷售時,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購買方資質證明材料、採購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情況,無誤後方可銷售,並跟蹤核實藥品到貨情況;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嚴格憑處方銷售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
三是進一步加大對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生産經營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銷售的,要嚴格依照《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對藥品批發企業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銷售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及藥品零售企業未嚴格憑處方銷售,造成濫用並導致嚴重後果的,一律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臨床主要用於鎮咳,療效較好、使用面廣,是老百姓常用的鎮咳藥品。正常使用是安全有效的,但如果大劑量使用,其中所含的磷酸可待因和麻黃鹼2種成份作用疊加,會産生致幻作用,極易造成濫用,對人體造成損害,甚至危及生命。
目前,該類藥品在我國共有13個品種獲准上市,包括9個國産品種和4個進口品種。該類藥品國際上並未對其實行特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