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2號令公佈了《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聽證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聽證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聽證辦法》進行修訂?
答:依據《價格法》關於定價聽證的規定,原國家計委于2001年發佈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並於2002年對該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重新發佈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該辦法實施6年來,對規範政府定價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價格聽證會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對聽證會性質規定不明確,以至於社會上有人將聽證會看作定價決策會,認為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二是聽證會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開性需要加強;三是“聽證會代表”的稱謂、産生方式不夠科學,難以發揮“代表”的作用;四是對“聽證會代表”意見的最終採納情況及理由缺乏公開反饋機制。以上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定價聽證制度輔助政府制定價格作用的正常發揮。因此,有必要修改原聽證辦法。
問:定價聽證會在政府制定價格過程中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答:《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定價聽證會是對政府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論證會”,即聽證會上發表的各種意見只對政府制定價格起參考作用,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價格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政府制定價格是以成本、市場供求、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為依據。為此,修改後的《聽證辦法》規定,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問:定價聽證的項目包括哪些?
答:政府制定價格不是都要進行聽證。因此,《聽證辦法》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未列入定價聽證目錄的,可以不實行聽證。
問:本次對《聽證辦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聽證辦法》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改,以增強聽證會的可操作性,進一步規範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一是聽證會參加人的構成、産生方式、權利和義務;二是新設聽證人,並明確了其職責;三是對聽證會旁聽人員、新聞媒體進行規範;四是細化聽證程序;五是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的反饋。
問:《聽證辦法》為什麼將聽證會代表名稱改為聽證會參加人?聽證會參加人包括哪些人?
答:自2001年《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提出了“聽證會代表”一詞,沿用至今。“聽證會代表”的産生並不是由公眾推選出來的,他們每個人在聽證會上發表的意見,是其個人意見,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代表”。從這個意義上説,“聽證會代表”起不到代表的作用。為此,在《聽證辦法》中將“聽證會代表”改為“聽證會參加人”。
《聽證辦法》規定,聽證參加人包括消費者、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聽證辦法》還明確了聽證會參加人的産生方式、權利和義務。
問:聽證會參加人中消費者的比例是多少?如何産生?
答:由於消費者群體龐大,對於價格的制定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因此,《聽證辦法》擴大了消費者的比例,由原《聽證辦法》規定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三分之一,擴大到不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這也是《聽證辦法》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而作出的重大修改。
為了增強消費者産生的公開性,《聽證辦法》規定,消費者的産生可以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的方式,也可以採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的方式。這一修改主要是希望通過規範聽證參加人的産生,增強聽證過程的公開性。
問:《聽證辦法》為什麼增設了聽證人?其職責是什麼?
答:為提高聽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組織聽證會,研究、處理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及時提交聽證報告,為定價機關決策提供參考,《聽證辦法》增設了聽證人制度,規定“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聽證辦法》規定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提出聽證報告。
問:新修訂的《聽證辦法》在哪些方面增加了聽證會的公開性、透明度?
答:聽證公開是保證聽證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是社會公眾對聽證進行有效監督的先決條件。本次修訂突出了聽證的公開性,盡可能將聽證會的組織和舉行過程透明化。對於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聽證辦法》規定了全方位、全過程的公開,如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開放;公開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産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公開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名單、聽證人名單;公開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意見的採納情況和理由。
問:消費者、經營者是否可以提起聽證會?
答:舉行定價聽證會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職權行為,不是依申請行為。是否舉行聽證會,由政府依據定價聽證目錄來決定,並不是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來啟動。因此,《聽證辦法》規定,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或者由有關定價機關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即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職權啟動,而不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而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