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確定藥品零售企業設置
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發〔200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衛生部衛生廳《關於擴大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辦發〔2008〕27號)于2008年7月印發後,各地按照要求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進展。根據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報送的試點地區名單,經研究,現確定北京市西城區等48個地區為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試點地區。
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把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作為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舉措,按照試點工作有關要求,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各試點地區要制定完善具體實施方案,嚴格按照《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和《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對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進行審批,不得擅自改變設置標準和條件,不得硬性攤派確定試點單位,積極探索監管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行為的方式方法,確保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附件: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名單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