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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4日   來源:財政部

關於金屬礦 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採選産品、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範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採選産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採選産品;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産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産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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