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2009年1月1日起,自治區本級大額醫療補助金繳費標準上調一倍牞調整後每人每月繳費標準由5元提高到1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標準也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10元。今後牞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部分牞大額醫療補助金最高還可支付10萬元。
據了解,按照《自治區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建立和完善職工大額醫療補助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完善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相關規定,凡繳納了大額醫療補助金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其醫療費用可在大額醫療補助金中支付。
以自治區本級為例,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20元(含政府補助10元),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其住院治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3.6萬元)以上的10萬元部分,可由大額醫療補助金支付。 (作者 楊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