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近日,財政部公佈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的原則、規定權限、處置程序、處置形式、處置收入管理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處置的範圍、方式。包括閒置資産,報廢、淘汰資産,産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産,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産。按資産性質分為流動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等。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産損失核銷等。
二是採取了授權管理的模式。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資産,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予以審批,主管部門在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資産,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産處置權限,報財政部備案。
三是規範了處置的程序。即“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審批—評估備案與核準—公開處置”。
四是規範了處置收入的管理。確立了事業資産處置收入上繳中央財政的原則,對資産處置收入進行嚴格管理。《辦法》規定:“處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不同處置方式産生的處置收入,分類別規定了嚴格的收入上繳程序。
五是加強了日常監管。《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的各個環節,都作出了明確、嚴格的規定,確保國有資産處置管理的安全、規範和有效。《辦法》規定,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在授權範圍內審批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專員辦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是強調了制度建設。要求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國有資産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據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結果顯示,截至2006年底,全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量5.96萬億元,凈資産3.9萬億元。其中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量0.93萬億元,凈資産0.65萬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