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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2009年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來源:遼寧日報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9月25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30日,遼寧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佈會,就《實施辦法》頒布的意義和具體實施情況向媒體進行通報。

    據介紹,遼寧省有8個自治縣,其中有6個滿族自治縣,2個蒙古族自治縣。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既享有自治權,也享有同級國家機關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利。遼寧省《實施辦法》的出臺,是民族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一步具體化,特別是針對民族自治縣發展需要解決的迫切問題,作出了一些更加優惠的政策性規定,尤其在促進自治縣經濟發展方面的規定,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自治縣的特殊關懷和特別支持。對切實維護和保障自治縣合法權益,加大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對自治縣發展的支持力度,加快自治縣又好又快發展,促進民族團結,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促進老工業基地的全面振興,實現遼寧省全面小康目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實施辦法》共34條,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個方面,其中有14條是關於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規定,這也是這部地方性法規表現出來的一個鮮明特點。當前遼寧省自治縣面臨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如何加快經濟發展問題,《實施辦法》在對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幫助和扶持自治縣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和資金投入與傾斜、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土地、林業、礦産、水、旅遊等資源開發及生態保護與補償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作了規定。同時,對稅收減免、非公有制經濟、民族貿易、扶貧開發、對口支援等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職責和義務也作了規定。

    《實施辦法》的另一個特點是,將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遼寧省出臺的扶持自治縣經濟發展的行之有效的一些優惠性政策納入到地方性法規的範疇,把它固定下來,在較長時期發揮作用。《實施辦法》在支持自治縣發展方面,有一些規定與以往的政策措施相比都有很大突破。

    《實施辦法》同時還對保障自治縣行使自治權、推動自治縣社會事業發展、促進自治縣可持續發展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記者李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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