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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現五“統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5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24日,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召開了“改善民生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六個一’相關措施新聞發佈會”,按照“六個一”措施的宣傳計劃,並就“六個一”中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一統”的內容,向媒體進行詳細介紹。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背景

    2007年底,北京市率先建立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新農保”)和“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制度”(簡稱“老年保障”),填補了北京市養老保障制度的空白,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擁護和歡迎。截至2008年底,農民參保率由上年底的37%提高到84%,參加新農保的農民累計達到110萬人,當年新增63萬人。全市享受老年保障的人員達到56.3萬人。

    北京市已形成了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老年保障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制度組成的養老保障體系,城鄉養老保障制度基本實現了全覆蓋,覆蓋人群1022萬人。但還有兩部分人群沒有被制度覆蓋,一是一部分勞動年齡內無固定收入的大齡城鎮居民(包括農轉居人員)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約10萬人;二是超過勞動年齡的城鄉女性居民(城鎮51至59歲、農村56至59歲),約10萬人,其中城鎮3萬人,農村7萬人。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在新農保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建立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將已參加新農保110多萬人和上述兩部分人員中,女55歲以下、男60歲以下的人員納入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完善老年保障制度,將女56-59歲的人員一次性納入老年保障制度。今後勞動年齡範圍內的人員,通過參加養老保險享受養老待遇,老年保障制度不再擴大享受人群。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是市委市政府貫徹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以人為本,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養老保障體系的一項重大舉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北京市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城鄉居民養老的基本制度,將為北京市城鄉居民今後的養老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從而使北京市養老保障制度在全國率先形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制度和老年保障制度的新格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現五統一

    統一的保險制度。具有北京市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不含在校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既打破了二元障礙,實現了體制創新,又解決了一部分勞動年齡內無固定收入的大齡城鎮居民(包括農轉居人員)的參保問題。從而在保險制度上沒有遺漏人群,真正實現城鄉居民全覆蓋。

    統一的繳費標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最低繳費標準為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9%;最高繳費標準為城鎮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鄉居民可在下線和上線之間選擇,既考慮了參保人的繳費能力,也考慮了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統一的保險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城鄉居民盡同樣的義務,享受同樣的待遇。

    統一的銜接辦法。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統一的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經同級政府批准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按照分稅制的財政體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區縣納入財政專戶並進行核算管理,同時確保養老金的按時發放。

    將無社會養老保障的56-59歲城鄉女性人員一次性納入老年保障制度

    2008年12月31日前,女已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且不享受《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五項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請辦理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由於經辦機構還要進行具體操作的一些準備,符合享受條件的城鄉居民,可從2009年2月16日起,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待遇從2009年1月補發。受理申請截止時間為6月30日。

    從2009年1月1日起,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人員,不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和方式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目前,市勞動保障部門正在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新制度的實施細則,同時在對應用系統進行升級完善,從4月份開始收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每年1至3月份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可在每年的4月份繳費,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補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委託商業銀行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參保人持身份證到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存摺,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街道社保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區縣經辦機構通過商業銀行進行繳費扣款。參保人員可在繳費的次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詢繳費情況。

    參保人員在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開始享受養老待遇

    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北京市戶籍的人員),不受15年繳費年限的限制,只需按年繳納保險費,達到領取年齡,就可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申請。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從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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