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三聚氰胺生産、銷售等環節管理,從源頭上防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工業和信息化部擬對三聚氰胺生産實行許可管理。目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完成《三聚氰胺生産許可條件》(徵求意見稿),並自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1月16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公示《三聚氰胺生産許可條件》(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三聚氰胺生産、銷售等環節管理,從源頭上防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擬對三聚氰胺生産實行許可管理。在聽取部分生産企業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我們草擬了《三聚氰胺生産許可條件》(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如有異議或修改建議,請在公示期內與我們聯絡。
公示期限: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1月16日
聯絡人:張 凡 陳愷民
電 話:010-66018731 傳 真:010-66018731
E-mail:chenkm@miit.gov.cn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三聚氰胺生産許可條件》
(徵求意見稿)
從事三聚氰胺生産的單位必須持有三聚氰胺生産許可證。申領三聚氰胺生産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産工藝、設備。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持有安全生産許可證。
四、工廠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五、有符合生産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每噸三聚氰胺産品生産綜合能耗不超過1200千克標煤、原料尿素消耗不超過3200千克、廢水排放不超過1立方米,廢液、廢氣能達標排放。
七、新增的三聚氰胺生産能力必須依託現有生産尿素、純鹼、碳銨等化工産品的企業建設,並與上述産品關聯生産。新增的三聚氰胺生産裝置單套能力不得低於15000噸/年。
八、與三聚氰胺關聯生産的碳銨等産品以及三聚氰胺生産排放的固體廢棄物,不用於生産食品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
九、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