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以下簡稱“經濟區”)開放開發的重大戰略部署,按照把經濟區建設成為帶動西部大開發的新基地和重要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成為我國沿海重要經濟增長區域,成為廣西科學發展的排頭兵、率先發展的先行區、改革開放的試驗區的目標要求,全面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資源,加快培育壯大臨港産業集群,拓展對內對外開放深度和廣度,推動開放開發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經濟區加快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除特殊説明外,本規定中經濟區的範圍,指《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所確定的南寧、北海、欽州和防城港四市以及功能組團中涉及的憑祥和龍潭範圍。
産業支持政策
第三條 支持重點産業發展。
(一)鼓勵發展石油化工、林漿紙、鋼鐵、鋁加工、輕工食品、修造船、集裝箱製造、港口機械、海洋産業、生物及制藥、電子信息、汽車配件、精細化工及其他配套或關聯産業,現代農業,物流、商貿、金融、信息服務、會展、房地産、旅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保健等現代服務業,構建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帶動作用大的産業結構。按照統籌規劃、先行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水利、能源電力、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産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優先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優先列入申報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家規劃,對符合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優先列入申報中央預算內(國債)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並在前期工作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條 設立重大産業項目政府獎勵資金。2009-2012年內,自治區本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對落戶經濟區的重大産業發展項目給予項目業主及招商引資者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為建設區域性物流基地創造條件。
(一)對納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的物流業重大項目,用電、用水價格參照工業園區和相關政策執行,報建費、配套費可按各地、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減免政策的規定收取,電價、水價經報批後按普通工業使用價格給予支持。
(二)對進出欽州、北海、防城港三個港口和東興、友誼關口岸、憑祥鐵路口岸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尺箱、40尺箱)運輸車輛減半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凡在經濟區登記註冊的半挂車,核載噸位超過20噸的,超出部分減半計徵養路費,並按核減後的養路費徵費噸位大小享受全年按7-8.5個月包繳交通規費的優惠;其中對2008年內新入戶和外省轉入車輛,按65%-80%的比例徵收交通規費。牽引車全年按9個月包繳優惠。如國家制定出臺新的公路養路費減免優惠政策,從其規定。
第六條 支持産業園區建設。通過整合財政資金不斷加大對産業園區的投入,創新産業園區建設的投融資機制,自治區安排的産業園區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經濟區産業園區加快發展,強化産業園區項目承載能力和服務能力,推動工業集中佈局、集聚增長、集約發展。
第七條 圍繞功能組團引導産業佈局。規劃建設南寧、欽(州)防(城港)、北海、鐵山港(龍潭)、東興(憑祥)5大功能組團,鼓勵符合5大功能組團産業發展方向的重點産業項目進入組團發展,並在項目報批、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第八條 嚴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的産業進入。加強企業綠色化生産行為的引導和控制,大力推廣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高效利用,積極推行清潔生産和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生態園區建設,保護生態空間。強化通過整體規劃與調整,實施工業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標準排放。
財稅支持政策
第九條 實行稅收優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兩免三減半”中減半徵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徵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經批准實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徵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及集成電路生産企業其減半徵收部分,均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後年度減半徵收。
(四)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輕工食品、高新技術、海洋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業、金融業、信息服務業、會展業、旅遊業、文化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等服務企業,免徵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産的房産稅或城市房地産稅。
(五)經濟區內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
第十條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一)2009-2012年四年內,以2008年經濟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專項上解為基數,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於經濟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與維修,並逐年有所增長。
(二)2009-2012年四年內,以2008年沿海三市上繳自治區的海域使用金為基數,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支持自治區重點推進的重大項目用海建設。
(三)2008-2012年五年內,自治區本級每年安排十億元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重大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年度預算,重點用於支持經濟區重點産業園區及其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四)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資金,各部門在分配時要重點投向經濟區並優先考慮重大産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社會公益設施項目。
(五)對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旅遊景區及配套設施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産業政策,實際到位資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旅遊開發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給予貸款貼息或以獎代補扶持。
第十一條 建立和壯大投融資平臺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通過資本金注入、優質資産劃入等壯大自治區級投融資公司的資金規模,運用財政手段支持構建自治區政府信用平臺。將沿海三市“四稅”自治區分享部分增量全額注入自治區北部灣開發投融資平臺公司的政策延期至2012 年,用於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對進入保稅港區的生産經營性企業給予適當的財稅扶持。
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優先調劑安排經濟區用地指標。
(一)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環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區重點産業項目,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自治區統籌安排用地指標。
(二)凡投資1億元以上、每畝投資強度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自治區統一安排,不佔用各市的用地指標。
(三)凡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使用林地定額指標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單列安排。
(四)優先確保經濟區工業原料林採伐指標,經營者種植的工業原料林,其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工業原料林造林規模達2萬畝以上,且開展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的經營者,可單獨編制年森林採伐限額。
(五)由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點項目,因徵佔用林地所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可撥出50%專項用於項目建設區綠化地植樹造林。
第十四條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納入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以及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産業項目,其用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在不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簡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程序。依法應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批用地;依法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的,其規劃修改方案在用地報批時(包括單獨選址和批次用地)一併上報審批。
第十六條 創新耕地保護方式。
(一)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工程,為經濟區建設提供足夠的新增耕地指標。自治區本級建立新增耕地收購儲備制度,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後,由自治區調劑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二)建設用地單位以“先補後佔”方式佔用和補充耕地的,補充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經自治區驗收確認後,准予免交耕地開墾費。對因建設佔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補充的,按自治區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七條 支持金融主體建設。大力培育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經濟區內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分支機構實施升格或增加設置。深入實施“引金入桂”戰略,鼓勵和促進更多境內外金融機構到經濟區設立分支機構,建設南寧金融機構集聚區。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並在此基礎上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拓寬小企業和小額農業融資渠道。在金融機構總部及相關機構設置上給予土地、財稅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條 加強信貸支持。把經濟區作為信貸投放的重點區域,在信貸增量中保持一定比例用於支持經濟區重點産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金融産品創新,簡化貸款手續,靈活調劑支農及中小金融機構專項再貸款、再貼現限額,合理投放再貸款、再貼現,支持經濟區中小企業、“三農”等弱勢經濟組織和産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支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在經濟區註冊登記,並從事中小企業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經自治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審核,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免徵三年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條 拓寬融資渠道。推動發展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積極協助經濟區企業獲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註冊和發行,鼓勵和扶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利用上市以及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等直接融資方式籌集資金,爭取國家支持在經濟區設立産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通過多種渠道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建立股權登記制度,適當開展股權質押貸款。
第二十一條 加強金融便利化建設。
(一)提供快捷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行政許可服務,完善邊貿結算服務,支持票據、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推廣,建設安全高效的本、外幣支付清算系統,加快北部灣地區資金週轉速度;大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擴大外匯市場交易主體,豐富外匯市場交易品種。
(二)改進管理方式,簡化審核手續,利用先進技術手段,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改變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實現IC卡電子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進一步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改善經濟區的信用環境,打造“誠信北部灣”。切實加強金融監管,提高風險防控能力,把經濟區建設成為金融安全區。
外經貿發展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外來投資。
(一)放寬外資企業經營範圍,允許企業跨行業經營。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手續。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多、投資金額大、建設週期長、需要較長籌建過程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經投資主管部門預核準,商務部門核發“公司籌建”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支持企業進入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發展,實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特別是在土地使用、稅收、項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發展。
(一)外貿發展資金重點向加工貿易企業傾斜,對新設立在經濟區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形成生産能力並實現加工貿易出口後,按實際到位資金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比例控制在0.5%以內。
(二)凡在經濟區內專為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直接産業配套且産業配套率達60%的新辦企業,均視同轉移企業,享受與加工貿易轉移企業同等的資金扶持。有關企業的資格認證由自治區商務部門負責。
(三)鼓勵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為加工貿易企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取消紙本手冊,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四)外經貿發展資金重點支持出口企業發展國際商標品牌,對出口龍頭企業優先推薦申報馳名商標或認定為著名商標。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走出去。圍繞建立重要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的目標,支持企業開展面向東盟的對外投資、開發資源、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諮詢設計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 促進通關便利化。
(一)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和電子口岸建設,促進通關信息共享和大通關制度建設。實行“全天候、無假日”值班和24小時預約通關制度,實施“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監管模式,建立和推廣信譽審單,實施口岸與海關特殊監管區之間“一次申報,一次查驗”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廣預審價、預歸類、聯網報關、網上支付制度。
(二)將重點項目、重點發展企業納入“海關客戶協調員制度”。對有特殊需求的企業及進出口貨物實行上門監管、區外監管等便利措施。對AA類企業實施擔保驗放、優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和放行等便捷通關措施。
(三)實施檢驗檢疫直通放行制度,對年進口總額150萬美元以上的誠信管理A類企業和分類管理一類企業實施直通放行的便捷檢驗檢疫通關措施。
(四)為旅行團等大型出入境團隊提供預檢預錄服務,在海港口岸推行船舶入出境網上預報檢系統,推行邊民自助查驗系統和探索試行邊貿車輛自助通關系統。在常態下,口岸出入境人員免於填報《出入境檢疫健康申明卡》。
人力資源和科技開發政策
第二十七條 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建立區域性人才開發合作機制,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面向區內外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公開招聘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東部發達地區幹部交流。加快産業人才小高地建設步伐,打造各類高層次人才聚集平臺,為海內外人才智力在經濟區創業創新發展創造條件。聘請兩院院士、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以及區內專家組成顧問團,為經濟區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第二十八條 創新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機制。
(一)創新人才培養機制。以經濟區重點産業發展所需人才為重點,實施領軍人才和高層次緊缺人才培養工程。建立開放式教育培訓機制,每年選派具有發展潛力和科技帶頭作用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到國內著名大學、科研機構接受專門培訓和開展項目合作研究。積極推進中國-東盟區域性人才資源開發合作培訓試點,重點吸引國內外著名培訓機構到經濟區合作建立培訓基地,不斷提升人才教育培訓的層次。深入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以培養高層次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為重點,開展大規模的繼續教育活動。積極扶持經濟區內産業工人本地化培訓工作。
(二)實施柔性引進人才政策。對經濟區發展所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對不轉戶口、不轉關係、以柔性流動方式到經濟區工作且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居住證,並在職稱評審(考試)、人才獎勵、科技成果轉化、社會保險、公積金繳存、子女入托入學、購房購車等方面,享受當地戶籍人才的同等待遇。
(三)試行公務員聘任制度。在部分專業性強、任務集中、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崗位中聘用專業技術人才,實行合同制和協議工資制,聘用期間履行公務員職責。
(四)實行專才特聘制度。高薪聘請重點産業、重大項目、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其薪酬、職務、職稱按特聘崗位確定。事業單位吸納特聘專才不受編制限制。
(五)建立經濟區編制調劑制度。通過調劑,拿出一定數量的行政、事業編制,用於經濟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吸納高層次人才。
(六)創新職稱政策。根據經濟區急需緊缺人才的專業特點,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對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到經濟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帶科技成果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取得良好效益、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格重新確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方面提供傾斜性支持,打破單位、身份和地域界限,放寬學歷資歷要求,鼓勵破格申報評審;對經濟區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中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比例,實行傾斜性支持。
(七)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以及擁有資金、技術、管理等生産要素的各類人員在經濟區開辦經濟實體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民營經濟。留學回國人員持有的中國護照可作為投資主體資格證明。
(八)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投資創辦或與區內企業聯辦科研機構,聚集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提高科技開發和自主創新能力,為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和産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二十九條 為外籍有關來華人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對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層次管理人才、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人員和投資者,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對需在華長住外國人,可發給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居留許可。對在經濟區內直接投資數額達50萬美元的外國籍投資者和高層管理人員,對經濟區建設有重大突出貢獻或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籍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未婚子女,經報公安部批准同意可授予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
第三十條 完善就業服務和勞動保障體系。加快經濟區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為經濟區用工企業和求職人員及時提供“一條龍”就業服務。加強金融支持就業工作力度,構建“小額貸款+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建設”的長效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就業再就業的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創業促就業。建立勞務合作用工協調機制,有計劃有組織地向經濟區輸送各類勞務人員。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技能。指導和幫助經濟區用人單位依法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對符合當地政府接收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入托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建立覆蓋經濟區城鄉勞動者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市級統籌。
優化投資環境政策
第三十一條 下放項目審批權限。凡屬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明確規定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和跨設區市的項目外,全部授權或委託經濟區各市、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十二條 放寬企業登記條件。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在經濟區內,凡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註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發展”、“實業”等不明確表述行業的用語或省略行業用語。經國務院批准在經濟區設立的企業,可申請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名稱。
(二)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具有3個以上控股或參股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成立企業集團。其中,私人投資並控股的企業組建集團的,其母公司註冊資本放寬到500萬元人民幣,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放寬到1000萬元人民幣。
(三)各級政府確定的招商引資重大項目的申請登記事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受理;自准予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四)對企業申請登記的項目涉及前置審批而暫時無法提交許可證書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響生態與環境以及國家嚴格控制的項目外,可先辦理註冊登記,確認主體資格,在執照經營範圍中註明“籌建”字樣,明確“籌建”有效期限。允許經濟區縣(市、區)工商局依法委託工商所辦理涉及前置審批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三十三條 減免相關收費。
(一)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對自治區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屬於市、縣收入的收費,經濟區各市、縣有權實行減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按照最低收費標準執行。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免收登記註冊費和工本費,對農民季節性從事農産品流通仲介服務和經紀活動的,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項規費。
第三十四條 放寬戶口準入條件。
(一)對在城市或城鎮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具有産權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以上的各種專業人才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員,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可在住房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凡外來投資者到經濟區投資或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以及投資興辦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擁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其投資者、業主及所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均可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三)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數量的國內親屬在城市落戶。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租賃房屋一定期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在務工所在地城市落戶。
(五)上述戶籍準入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 創造親商、安商、護商的投資環境。保護投資者權益,加強政府外資投訴中心建設,嚴肅查處失職、瀆職、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