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就應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要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一般納稅人認定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1月1日,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正式實施。實施細則規定原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小規模納稅人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文件,對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作出原則性規定。
這些規定包括: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稱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該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二、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