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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發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5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教科發[200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促進科學技術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鼓勵廣大文化工作者積極參與文化創新活動,使科技創新更有效地為文化建設服務,實現對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現將《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鼓勵廣大文化工作者積極參與文化創新活動,使科技創新更有效地為文化建設服務,實現對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是指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在申報的基礎上組織評審選定並安排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在約定時間內進行的科技創新活動。文化系統申報的國家級科技項目按照國家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項原則與程序

    第四條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科學價值,是文化建設中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或行業共性問題,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前景並可産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申請單位應具備必要的科研條件,可以保障科技創新項目正常進行;

    (三)科技創新項目主要研究人員應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科技創新項目的研究週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五條 凡申請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單位,必須認真填寫《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開題報告》一式三份,並按程序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文化部各司局、直屬單位及原文化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項目申報部門對所申報的科技創新項目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六條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條 未按計劃完成科技創新項目的單位,無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申請新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八條 項目承擔人不能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第一負責人。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九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文化系統科技創新項目的管理工作。對申報的科技創新項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先期進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作出綜合評價,確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計劃。

    第十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須填寫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合同書》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闡明原因及調整方案,經項目申報部門審查同意,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二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自項目下達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上報一次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或委託項目申報部門組織驗收。

    (一)科技創新項目按合同約定完成後的3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申報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項目工作總結、研究報告等合同書中所規定的成果資料;

    (二)項目申報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

    (三)項目驗收可採用專家會審、通訊評審、檢測評定等形式。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視項目情況確定驗收形式,原則上2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採用專家會審驗收時,由組織驗收單位聘請不少於7人的同行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結論必須經驗收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專家通過。

    採用通訊評審驗收時,由組織驗收單位聘請不少於7人的同行專家組成函審驗收委員會,以通訊方法對項目作出評價。驗收結論必須依據四分之三以上的專家意見形成。

    採用檢測評定驗收時,由組織驗收單位指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驗收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驗收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3至5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驗收專家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組織驗收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對驗收項目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發展的狀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項目承擔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該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應以《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為依據,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對項目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經濟性和對文化建設的作用等進行客觀評價。

    第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頒發《文化科技創新成果驗收證書》並進行成果登記。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根據文化事業發展需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在列入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中選擇重大項目,確定為文化部重點攻關項目,重點攻關項目由文化部提供補助經費;其餘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有補助經費的項目,補助經費于項目立項時一次性給付或視項目實施進度分次給付,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配套經費。

    如合同中止,未使用的補助經費由文化部收回。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的《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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