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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 期限不超過6個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4日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近日出臺相關文件,通過允許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等積極措施,減輕廣西企業壓力。相關文件還對困難企業如何申請相關審批,作出了詳細的程序規定。 

    “困難企業”界定嚴格

    相關文件規定,“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三是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産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四是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五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政策

    ●今年內可緩繳社保費

    文件強調,各統籌地區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緩繳也有明確的期限,其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企業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經核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降低四項社保費率

    文件還規定,各統籌地區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分別實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其一,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費率降低50%。其二,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可在15%的幅度內降低;其三,生育保險費費率可在30%的幅度內降低,上述二者的具體降低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確定。其四,對於安全生産形勢良好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費率降低20%。

    按規定,降低這四項社會保險費費率的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另外,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審批程序

    ●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按規定,符合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條件,需要申請的繳費單位,應當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並同時報送下列有關材料:

    1、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書面材料;2、全部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及當前貨幣資金餘額情況;3、提交申請前3日內的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據;4、資産負債表或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5、申請當月應付職工工資匯總表或明細表;6、支出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繳費單位緩繳申請後,對繳費單位申請緩繳的理由和依據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要求繳費單位填寫《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審批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後,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同)、財政部門審核和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復核,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在自治區本級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審批表》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後,經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申請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統籌地區提出書面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1、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2、2008年基金收支結余財會報表(複印件);3、基金支撐能力測算説明。

    市、縣級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填寫《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申請審批表》,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本級降低費率,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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