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青海省省長宋秀岩簽署省政府令,公佈《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的出臺,是青海省政府黨組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是結合青海實際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舉措,對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提高政府公信度和執行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推進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社會,離不開高質量的決策。行政決策作為行政權力的核心,其質量直接反映政府工作的整體水平。近年來,省政府高度重視行政決策機制建設,認真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堅持在開放公開條件下依法行政、接受監督,堅持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過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等一系列程序,並及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及向省政協通報協商,積極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決策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
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以來,青海省政府黨組通過認真學習科學理論和分析查找不足,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施政水平的重要內容,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環節;重大決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重大決策的失誤是最大的失誤。只有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才能在決策中減少失誤、糾正失誤和避免失誤。在國際國內錯綜複雜的新形勢下,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的奮鬥目標,省政府要全面履行好職責,就必須多視角、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必須對事關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做出科學決策,這就對政府的決策機制、決策方式、決策能力和決策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從學習實踐活動一開始,省政府黨組就圍繞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做出安排部署,特別是把進一步健全行政決策機製作為學習實踐活動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在宋秀岩省長的帶領下,省政府黨組各成員通過深入學習調研,廣泛徵求意見,主動查找行政決策程序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就如何規範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出了許多好的建議,並決定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進行規範。
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2009年1月9日,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規定》共八章31條,對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的原則、決策事項和權限、決策建議的提出、決策準備、決策審定、決策的執行和監督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都做了嚴格和具體的規定。《規定》的實施,必將有利於推進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建設,有利於營造公開、公正、透明的政務環境,促進行政機關提高辦事效率和行政效能,確保公共政策的科學性、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