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明確50件稅收規範性文件全文廢止或失效,14件稅收規範性文件部分條款失效或廢止。
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介紹,失效或廢止是基於三方面原因:一是文件與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相衝突;二是文件已被別的政策或者文件修改;三是文件過了執行期限,自然失效。他提醒納稅人和各級稅務機關注意文件的調整,以免給經營和徵管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
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1993年底以來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發佈的有關增值稅政策及徵收管理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通知如下:
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50件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入都應當徵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4〕87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116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修改後的〈增值稅納稅報表〉表樣的通知》(國稅發〔1994〕272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5〕30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産銷售並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收入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447號)
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6〕448號)
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檢查清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通知》(國稅發〔1997〕38號)
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行增值稅納稅人情況調查的通知》(國稅函〔1997〕156號)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41號)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商業企業增值稅專項檢查的通知》(國稅函〔1997〕401號)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徵收率調整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104號)
1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8〕124號)
1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9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流函〔1998〕043號)
1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市自來水公司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8號)
1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業企業制售安裝鐵塔徵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05號)
1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濟南市自來水公司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12號)
1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0〕50號)
1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0〕51號)
2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1〕140號)
2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津市自來水公司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81號)
2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島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82號)
2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武漢市自來水公司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83號)
2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徵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
2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3〕26號)
2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3〕28號)
2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保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30號)
2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採集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採集方式軟體測評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29號)
2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採集系統的通知》(國稅函〔2003〕328號)
3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432號)
3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439號)
3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申報軟體推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943號)
3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煤漿産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國稅函〔2003〕1144號)
3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轉供自來水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289號)
3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7號)
3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開發分公司原油天然氣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678號)
3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111號)
3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成品油零售單位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76號)
3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申報異常企業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21號)
4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332號)
4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納入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企業範圍的批復》(國稅函〔2005〕592號)
4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納入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企業範圍的批復》(國稅函〔2005〕692號)
4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028號)
4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産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0號)
4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業産品進項稅額抵扣異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6〕710號)
4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滯留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7號)
4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津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 24號)
4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硫磺適用稅率的通知》(國稅函〔2007〕624號)
4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礦採選過程中的低品位礦石是否屬於廢舊物資的批復》(國稅函〔2007〕1027號)
5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水泥生産企業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407號)
二、部分條款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14件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三條、第四條。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二條、第五條。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第二條。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固定資産除外)".
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附件《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第一條、第三條(鐵路單位稅收政策解答)、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第三條。
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關村科技園區軟體開發生産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156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産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第三條。
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二《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固定資産除外)"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第二條。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農産品增值稅抵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5號)第二條。
1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境口岸國際隔離區免稅店銷售進口免稅品和國産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31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外發生的銷售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1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1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