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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服務提供者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將在廣東試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6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日前,民政部發佈通知,開始在廣東省試點開展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工作。通知稱,自2009年起,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允許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內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通知指出,申辦殘疾人福利機構的,除應當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的條件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的基本標準以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申辦人為個人的,應當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記錄的永久性居民;申辦人為社會組織的,應當是依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組建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且其負責人無犯罪記錄;申辦人應當從事殘疾人服務領域工作3年以上; (二)舉辦資金應當全部來自申辦人,其中開辦經費應當符合每張床位不低於10000元人民幣的標準;(三)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護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對該行業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四)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3;(五)擬申辦的殘疾人福利機構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通知對申辦人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3.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4.驗資證明及資産評估報告;5.機構的規章制度;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複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7.申辦人個人或者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殘疾人福利機構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以及無犯罪記錄證明;其中,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申辦人為社會組織的,應當提交該組織依法登記的證明,並進行公證;8.護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明;9.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書;10.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的章程草案;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通知全文

民政部關於在廣東省試點開展港澳服務提供者
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工作的通知
民發〔2009〕17號

廣東省民政廳:

    2008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作出了“在廣東省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和“在廣東省試點,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的安排。為了落實國務院的部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試點範圍

    自2009年起,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辦人),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中國內地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的,應當在廣東省內舉辦。

    二、 管理機關

    你廳作為廣東省試點工作的管理機關,參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MZ-2001)的規定,履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

    三、 申辦條件

    申辦殘疾人福利機構的,除應當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條例》第8條規定的條件及《辦法》第11條規定的基本標準以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辦人為個人的,應當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記錄的永久性居民;申辦人為社會組織的,應當是依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組建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且其負責人無犯罪記錄;申辦人應當從事殘疾人服務領域工作3年以上;

    (二)舉辦資金應當全部來自申辦人,其中開辦經費應當符合每張床位不低於10000元人民幣的標準;

    (三)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護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對該行業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四)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3;

    (五)擬申辦的殘疾人福利機構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辦人在提出申請時,應當向你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3.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4.驗資證明及資産評估報告;

    5.機構的規章制度;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複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7.申辦人個人或者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殘疾人福利機構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以及無犯罪記錄證明;其中,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申辦人為社會組織的,應當提交該組織依法登記的證明,並進行公證;

    8.護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明;

    9.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書;

    10.符合《條例》第10條規定的章程草案;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你廳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試點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實地驗收。

    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根據有關材料繼續作登記審查。准予登記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辦人説明理由。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三)你廳應當根據以上規定及《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工作流程,簡化登記手續,做好審批工作。

    五、其他相關問題

    (一)為方便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你廳可制定“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申請指引”,“申請指引”可明確管理機關、申辦對象、申辦條件、申請登記程序、審批期限、諮詢服務等有關事項。

    (二)按照本通知規定舉辦的殘疾人福利機構,享受廣東省現行的予以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同等優惠政策。

    (三)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試點殘疾人福利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分、處罰。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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