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黑山新外國人居留法生效。為便於擬赴黑山或旅居黑山的中國公民了解該法規,特將該法部分條款摘譯如下,僅供參考。
黑山外國人居留法(摘譯)
(2008年12月底生效)
第七條
外國人進出黑山時,應接受邊防檢查。
第八條
下列外國人禁止入境:
1、不符合本法第十條條件的人員;
2、缺少在黑山逗留所需的資金、無回程所需資金及前往第三國的資金;
3、經黑山前往第三國但不符合有關條件;
4、不準入境黑山者;
5、有傳染病或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威脅者。
第九條
下列外國人禁止離境:
1、使用他人護照或假護照者;
2、逃避司法程序者、被判刑者、限制行動自由者;
3、出於國家安全原因不允許離境者。
第十條
凡持有黑山簽證或居留者可出入黑山。
第十六條
簽證分為:機場過境簽證(A)、過境簽證(B)、短期停留簽證(C)和長期停留簽證(D)。
第十七條
A簽證:過境黑山機場但不進入黑山者不需簽證。
如出於國家安全需要,黑山政府可針對某些國家公民過境黑山機場實行過境簽證。
第十八條
B簽證:過境B簽證分為一次、二次和多次。
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持此簽證者可在黑山停留5天。
凡持有第三國簽證,需在黑山經停者可獲得過境簽證。
第十九條
C簽證:短期停留簽證主要用於旅遊、商務和其他旅行者。分為一次和多次。持6個月有效簽證者,在黑山停留不得超過90天。
多次簽證最長期限為1年,特殊情況為5年。
第二十條
D簽證:長期停留簽證有效期1年,但停留不得超過6個月,分為1次和多次。
第二十一條
申請簽證時,申請者所持旅行證件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進入黑山前應取得簽證。
申請人本人應前往黑山使領館申辦簽證,使領館在獲得國內警方同意後頒發簽證。如涉及人道、個人或職業因素,警方可在黑山邊境口岸發如下簽證:
1、C簽證,1次入境,停留15天;
2、B簽證,1次過境、5日有效;
3、B簽證,針對海員。
第二十四條
C簽證不能延期。
人道、個人、職業原因和天災則除外。延期申請向所在地警方提出。
第二十五條
拒絕向下列人員發簽證:
1、第八條涉及的人員;
2、申請者本人未接受使領館的約見;
3、未向使領館提供所需的文件;
4、未向使領館出示健康和旅行保險。
5、在黑山停留90天,但簽證有效期未過。
第二十六條
警方在下列情況可縮短簽證期限:
1、外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供其在黑山逗留;
2、簽證有效期長于護照有效期。
第二十九條
運輸公司可把符合本法第十條的外國人運抵黑山。
如運輸公司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立即將外國人送出黑山,所有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
外國人在黑山居留分為:
1、90天以內;
2、臨時居留;
3、長期居留。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可取得90天以上臨時居留:
1、就業、從事經濟或企業工作者;
2、季節工人;
3、學習;
4、參加有關培訓;
5、進修、實習;
6、科研;
7、治療;
8、家庭團聚;
9、人道原因。
第三十六條
下列外國人可獲得臨時居留:
1、有充足資金維持生活;
2、在黑山有居所;
3、有健康保險;
4、不屬於第八條中的人員。
5、有申辦臨時居留的合理理由。
第三十七條
在徵得警方同意後,內務部批准臨時居留。
首次臨時居留向黑山使領館提出申請,申請者同時應出示赴黑山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臨時居留有效期1年。
第四十條
臨時居留最長可以延長至2年。
在居留到期前30天由外國人通過所在地向內務部提出申請。
第四十一條
從事就業、經濟事務、企業和其他工作的外國人可獲得臨時居留,但外國人在取得居留前應先得到勞動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外國人,在出示勞動許可證後可獲得季節工臨時居留。
該臨時居留有效期8個月。
第四十三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外國中學和大學就讀者,在出示校方有關證明後可取得臨時居留。
為完成學業,該臨時居留可延長至2年。
第四十四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外國青年人,需來黑山就讀或參加其他培訓,可取得臨時居留,但應出示下列材料:
1、國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就讀、學習或培訓的證明;
2、出示獎學金證明,其他費用的支付能力,包括住房、健康保險和回程機票等證明。
第四十五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來黑山進修、專題研究或實習的外國人可獲得臨時居留,但應出示黑山有關部門同意其進修、研究和實習的有關證明,包括在黑山期間的具體安排。
第四十八條
為了家庭團聚,可以向黑山公民、或在黑山有長期居留和臨時居留外國人的家庭成員頒發臨時居留。
家庭成員指:配偶、他們所生的子女(兒童)、包括非婚生子女、丈夫或妻子一方所生子女、收養的子女。
該臨時居留期最長為1年。
如配偶係黑山人且已去世、或雙方在黑山的婚姻已超過3年,在此情況下,該外國人的臨時居留可以延長。
凡屬於與黑山公民組成家庭的、或與在黑山有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組成家庭的家庭成員,可以延長其在黑山的臨時居留,直至取得第五十四條中規定的長期居留。
第四十九條
如確認是假婚姻,將不為假婚姻的配偶辦理臨時居留。以下情況將被視為假婚姻: 1、婚姻雙方沒有成立有效的家庭;
2、婚姻雙方不履行婚姻的義務;
3、結婚前雙方不相識;
4、雙方隱瞞各自的真實情況;
5、配偶間語言無法溝通;
6、婚姻是為了財産;
7、配偶雙方曾在黑山和他國有假婚姻史。
第五十條
在黑山出生的孩子的臨時居留可隨同其父母中的任一方。
第五十一條
如外國人被證實是倒賣人口、犯罪團夥等的受害者,不屬於第三十六條的人,可發給臨時居留。
如該外國人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危害,將不給予該外國人臨時居留。
該臨時居留期限3-12個月,亦可延期,直至本條第一款的因素被排除。
本條第一款中的受害者不得強行被遣返。
第五十二條
發現下列情況將被取消臨時居留:
1、本法第八條的原因;
2、無照營業或工作,或違反有關外國人就業法;
3、從事與允許其在黑山居留不符的事務;
在決定取消臨時居留時考慮以下因素:
1、居留的期限;
2、個人、家庭、經濟和其他因素;
3、限期離境日期,最長不得超過30天;
4、禁止入境日期。
警方決定是否取消居留。
如對取消居留有異議,可在接到取消居留之日8天內向內務部申訴。
第五十三條
臨時居留在下列情況將被取消或中止:
臨時居留被取消;
被限期離境或被驅逐出境;
臨時居留到期;
不再存在申請居留的原因;
臨時居留期間在黑山之外逗留期超過90天。
內務部對4和5款的居留做出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內務部申訴。
第五十四條
2006年6月3日前凡在黑山居住的原南斯拉伕公民,無需申請可獲長期居留。
在黑山“連續5年”有臨時居留者可取得長期居留。
如由於人道原因或黑山國家利益,不到5年臨時居留的外國人亦可取得長期居留。
第2款“連續5年”是指在黑山臨時居留5年間,外國人多次離開黑山,但在黑山境外時間總天數不超過10個月,或一次離境在外總天數不超過6個月。
在黑山參加季節打工或服刑者,在申請長期居留時不計入5年期。
第五十五條
獲長期居留者有以下權利:
工作和就業權;
受教育權;
承認其學歷;
社會福利、健康和退休保險;
稅務減免;
參加商品和服務市場;
成立組織、加入其他代表其利益的工人組織或商業組織。
第五十六條
內務部批准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申請通過所在地向內務部提出。
長期居留的批准附在護照內。
第五十七條
向以下外國人拒發長期居留:1、無有效護照者;
2、刑事犯罪並被起訴者;
3、無生活來源及資金者;
4、無醫療健康保險者;
5、無固定居所者;
6、威脅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者。
第五十八條
下列情況將被取消長期居留:
1、被判處6個月以上徒刑者;
2、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構成威脅者;
3、確定因其他問題應取消長期居留者;
4、申請長期居留時所提供的材料不實或虛假者。
取消居留由內務部做出決定。對決定有異議者可進行訴
訟。
第五十九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外國人的長期居留將被取消:
被宣佈離境或被驅逐;
移居他國或在他國連續逗留1年以上並未就此通知內務部;
長期居留已中止;
自己宣佈放棄長期居留;
取得黑山國籍。
內務部決定取消長期居留。如有異議,外國人可申訴。
第六十一條
外國人未取得簽證或居留而在黑山滯留被視為非法。
非法滯留者應立即或在指定日期內離境。
第六十七條
如外國人身份未被確認或無法近期內將其送離黑山,該外國人的人身自由將受到限制並將被收容所收容。
第六十八條
警方決定是否將某人送往收容所。
第六十九條
收容所的收容期至90天。
在下列情形下,期滿後仍可延長90天:
取證和確認身份工作未結束;
安全因素;
有意妨礙對其的遣返工作。
第七十一條
在下列情形下,外國人可離開收容所:
離開黑山;
提出避難申請;
收容期滿;
被收容者的身份得到確認。
第七十七條
為確保強制遣返工作,可臨時扣留外國人的護照、現金、機票等。
被扣留的資金將用於遣返費用。
第七十八條
被強制遣返者要承擔其在收容所和對其遣返的費用。如被遣返者無力支付費用,下列人員應支付:
1、承諾為其在黑山逗留擔保的法人或個人;
2、未按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把此人運送到黑山者;
3、為外國人違法提供就業者;
如以上措施仍無法支付有關費用,黑山政府將承擔與此
相關的費用。
第八十條
內務部可向無國籍公民頒發護照。
第八十一條
可向無有效護照的外國人頒發旅行證,如屬下列情況:
1、不再是黑山公民,要離開黑山;
2、丟失護照,但該國在黑山無使館,且該外國人要離開黑山;
3、外國人在第三國丟失了黑山使領館或外交部向其頒發的
護照,需回黑山;
4、強制遣離黑山。
第八十五條
外國人用護照、外國人身份證或特殊身份證、或其他正式證件證明自己的身份,所有以上證件應附有本人照片。
外國人應隨身攜帶能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應接受有關授權人員檢查。
外國人禁止把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借他人使用,禁止使用假證件和他人證件。
外國人應使用其護照和身份證上所載的姓名。
第八十六條
有長期居留權的外國人可獲得身份證。無有效護照但有臨時居留的外國人也可獲得身份證。
駐黑山外交機構人員可獲得身份證。
第八十七條
內務部向外國人頒發身份證。
第八十八條
16歲以上外國人即可申辦身份證。
向內務部提出辦理身份證申請。
外國人取得長期居留,或取得臨時居留而無有效護照者,應在得到居留之日起30天內申辦身份證。
第八十九條
長期居留者的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
長期居留兒童身份證有效期為2年。
臨時居留者的身份證有效期與居留期相同。
第九十條
下列情形下,身份證可更換:
1、持有者個人資料發生變更;
2、身份證受損;
3、照片與本人現狀有大的變化;
4、證件到期。
第九十一條
下列情形下,外國人應向內務部歸還身份證:
1、已取得黑山國籍;
2、移居他國;
3、被取消在黑山的居留;
4、被取消長期居留。
第九十二條
按本法第八十六條,外國人如丟失身份證,應立即向黑山警方、黑山駐外使領館報告。有關機構將發給丟失證件的證明。
丟失者應自費在黑山政府公報刊登聲明。
第九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警方可臨時沒收身份證或護照:
外國人被懷疑有犯罪行為並在接受調查之中;
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健康衛生需要;
未履行財産、司法等義務。
第九十四條
下列情形下,外國人可以在黑山境內著軍裝:
駐黑山使團武官人員;
代表團訪問黑山期間;
在黑山軍事院校學習;
駐他國使館武官處人員過境黑山;
參加軍事演習人員。
第九十五條
下列情形下,外國人可在黑山著警服和海關服:
作為代表團成員訪問黑山;
根據國際協議從事相關工作;
在警官學校學習;
持外交護照過境黑山的代表團成員。
第九十九條
外國人在下列情形下將被處以5-20倍黑山最低工資的罰款:
未按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離開黑山;
私自離開收容所或不遵守收容所紀律;
私自離開警方限定的區域或不按時向警方報到。
第一百條
外國人在下列情形下將被處以3-15倍黑山最低工資的罰款:
在禁區內非法逗留;
持無效證件進入黑山並逗留;
未使用進入黑山邊境時所使用的護照;
從事與所申請簽證原因不符的工作;
從事與所申請臨時居留原因不符的工作;
非法在黑山居留;
拒絕向有關授權人員出示自己的證件;
讓他人使用自己的證件、使用假證件或使用他人證件;
違反第八十五條第4款關於姓名使用的規定。
如違反第1款,將被驅逐出黑山,也可再追加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外國人在下列情形下將被處以1-10倍黑山最低工資的罰款:
1、在批准取得長期居留之日起30天內未申辦身份證;
2、未按期申辦更換身份證;
3、未按第九十一條歸還身份證;
4、不報告證件丟失;
5、違反第九十四條和第九十五條規定,在黑山著外國軍裝、警服和海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