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外交部提醒黑山頒布新外國人居留法(部分摘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5日   來源:外交部網站

    2008年底,黑山新外國人居留法生效。為便於擬赴黑山或旅居黑山的中國公民了解該法規,特將該法部分條款摘譯如下,僅供參考。

    黑山外國人居留法(摘譯)

    (2008年12月底生效)

    第七條

    外國人進出黑山時,應接受邊防檢查。

    第八條

    下列外國人禁止入境:

    1、不符合本法第十條條件的人員;

    2、缺少在黑山逗留所需的資金、無回程所需資金及前往第三國的資金;

    3、經黑山前往第三國但不符合有關條件;

    4、不準入境黑山者;

    5、有傳染病或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威脅者。

    第九條

    下列外國人禁止離境:

    1、使用他人護照或假護照者;

    2、逃避司法程序者、被判刑者、限制行動自由者;

    3、出於國家安全原因不允許離境者。

    第十條

    凡持有黑山簽證或居留者可出入黑山。

    第十六條

    簽證分為:機場過境簽證(A)、過境簽證(B)、短期停留簽證(C)和長期停留簽證(D)。

    第十七條

    A簽證:過境黑山機場但不進入黑山者不需簽證。

    如出於國家安全需要,黑山政府可針對某些國家公民過境黑山機場實行過境簽證。

    第十八條

    B簽證:過境B簽證分為一次、二次和多次。

    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持此簽證者可在黑山停留5天。

    凡持有第三國簽證,需在黑山經停者可獲得過境簽證。

    第十九條

    C簽證:短期停留簽證主要用於旅遊、商務和其他旅行者。分為一次和多次。持6個月有效簽證者,在黑山停留不得超過90天。

    多次簽證最長期限為1年,特殊情況為5年。

    第二十條

    D簽證:長期停留簽證有效期1年,但停留不得超過6個月,分為1次和多次。

    第二十一條

    申請簽證時,申請者所持旅行證件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進入黑山前應取得簽證。

    申請人本人應前往黑山使領館申辦簽證,使領館在獲得國內警方同意後頒發簽證。如涉及人道、個人或職業因素,警方可在黑山邊境口岸發如下簽證:

    1、C簽證,1次入境,停留15天;

    2、B簽證,1次過境、5日有效;

    3、B簽證,針對海員。

    第二十四條

    C簽證不能延期。

    人道、個人、職業原因和天災則除外。延期申請向所在地警方提出。

    第二十五條

    拒絕向下列人員發簽證:

    1、第八條涉及的人員;

    2、申請者本人未接受使領館的約見;

    3、未向使領館提供所需的文件;

    4、未向使領館出示健康和旅行保險。

    5、在黑山停留90天,但簽證有效期未過。

    第二十六條

    警方在下列情況可縮短簽證期限:

    1、外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供其在黑山逗留;

    2、簽證有效期長于護照有效期。

    第二十九條

    運輸公司可把符合本法第十條的外國人運抵黑山。

    如運輸公司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立即將外國人送出黑山,所有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

    外國人在黑山居留分為:

    1、90天以內;

    2、臨時居留;

    3、長期居留。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可取得90天以上臨時居留:

    1、就業、從事經濟或企業工作者;

    2、季節工人;

    3、學習;

    4、參加有關培訓;

    5、進修、實習;

    6、科研;

    7、治療;

    8、家庭團聚;

    9、人道原因。

    第三十六條

    下列外國人可獲得臨時居留:

    1、有充足資金維持生活;

    2、在黑山有居所;

    3、有健康保險;

    4、不屬於第八條中的人員。

    5、有申辦臨時居留的合理理由。

    第三十七條

    在徵得警方同意後,內務部批准臨時居留。

    首次臨時居留向黑山使領館提出申請,申請者同時應出示赴黑山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臨時居留有效期1年。

    第四十條

    臨時居留最長可以延長至2年。

    在居留到期前30天由外國人通過所在地向內務部提出申請。

    第四十一條

    從事就業、經濟事務、企業和其他工作的外國人可獲得臨時居留,但外國人在取得居留前應先得到勞動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外國人,在出示勞動許可證後可獲得季節工臨時居留。

    該臨時居留有效期8個月。

    第四十三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外國中學和大學就讀者,在出示校方有關證明後可取得臨時居留。

    為完成學業,該臨時居留可延長至2年。

    第四十四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外國青年人,需來黑山就讀或參加其他培訓,可取得臨時居留,但應出示下列材料:

    1、國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就讀、學習或培訓的證明;

    2、出示獎學金證明,其他費用的支付能力,包括住房、健康保險和回程機票等證明。

    第四十五條

    凡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來黑山進修、專題研究或實習的外國人可獲得臨時居留,但應出示黑山有關部門同意其進修、研究和實習的有關證明,包括在黑山期間的具體安排。

    第四十八條

    為了家庭團聚,可以向黑山公民、或在黑山有長期居留和臨時居留外國人的家庭成員頒發臨時居留。

    家庭成員指:配偶、他們所生的子女(兒童)、包括非婚生子女、丈夫或妻子一方所生子女、收養的子女。

    該臨時居留期最長為1年。

    如配偶係黑山人且已去世、或雙方在黑山的婚姻已超過3年,在此情況下,該外國人的臨時居留可以延長。

    凡屬於與黑山公民組成家庭的、或與在黑山有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組成家庭的家庭成員,可以延長其在黑山的臨時居留,直至取得第五十四條中規定的長期居留。

    第四十九條

    如確認是假婚姻,將不為假婚姻的配偶辦理臨時居留。以下情況將被視為假婚姻: 1、婚姻雙方沒有成立有效的家庭;

    2、婚姻雙方不履行婚姻的義務;

    3、結婚前雙方不相識;

    4、雙方隱瞞各自的真實情況;

    5、配偶間語言無法溝通;

    6、婚姻是為了財産;

    7、配偶雙方曾在黑山和他國有假婚姻史。

    第五十條

    在黑山出生的孩子的臨時居留可隨同其父母中的任一方。

    第五十一條

    如外國人被證實是倒賣人口、犯罪團夥等的受害者,不屬於第三十六條的人,可發給臨時居留。

    如該外國人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危害,將不給予該外國人臨時居留。

    該臨時居留期限3-12個月,亦可延期,直至本條第一款的因素被排除。

    本條第一款中的受害者不得強行被遣返。

    第五十二條

    發現下列情況將被取消臨時居留:

    1、本法第八條的原因;

    2、無照營業或工作,或違反有關外國人就業法;

    3、從事與允許其在黑山居留不符的事務;

    在決定取消臨時居留時考慮以下因素:

    1、居留的期限;

    2、個人、家庭、經濟和其他因素;

    3、限期離境日期,最長不得超過30天;

    4、禁止入境日期。

    警方決定是否取消居留。

    如對取消居留有異議,可在接到取消居留之日8天內向內務部申訴。

    第五十三條

    臨時居留在下列情況將被取消或中止:

    臨時居留被取消;

    被限期離境或被驅逐出境;

    臨時居留到期;

    不再存在申請居留的原因;

    臨時居留期間在黑山之外逗留期超過90天。

    內務部對4和5款的居留做出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內務部申訴。

    第五十四條

    2006年6月3日前凡在黑山居住的原南斯拉伕公民,無需申請可獲長期居留。

    在黑山“連續5年”有臨時居留者可取得長期居留。

    如由於人道原因或黑山國家利益,不到5年臨時居留的外國人亦可取得長期居留。

    第2款“連續5年”是指在黑山臨時居留5年間,外國人多次離開黑山,但在黑山境外時間總天數不超過10個月,或一次離境在外總天數不超過6個月。

    在黑山參加季節打工或服刑者,在申請長期居留時不計入5年期。

    第五十五條

    獲長期居留者有以下權利:

    工作和就業權;

    受教育權;

    承認其學歷;

    社會福利、健康和退休保險;

    稅務減免;

    參加商品和服務市場;

    成立組織、加入其他代表其利益的工人組織或商業組織。

    第五十六條

    內務部批准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申請通過所在地向內務部提出。

    長期居留的批准附在護照內。

    第五十七條

    向以下外國人拒發長期居留:1、無有效護照者;

    2、刑事犯罪並被起訴者;

    3、無生活來源及資金者;

    4、無醫療健康保險者;

    5、無固定居所者;

    6、威脅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者。

    第五十八條

    下列情況將被取消長期居留:

    1、被判處6個月以上徒刑者;

    2、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構成威脅者;

    3、確定因其他問題應取消長期居留者;

    4、申請長期居留時所提供的材料不實或虛假者。

    取消居留由內務部做出決定。對決定有異議者可進行訴

    訟。

    第五十九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外國人的長期居留將被取消:

    被宣佈離境或被驅逐;

    移居他國或在他國連續逗留1年以上並未就此通知內務部;

    長期居留已中止;

    自己宣佈放棄長期居留;

    取得黑山國籍。

    內務部決定取消長期居留。如有異議,外國人可申訴。

    第六十一條

    外國人未取得簽證或居留而在黑山滯留被視為非法。

    非法滯留者應立即或在指定日期內離境。

    第六十七條

    如外國人身份未被確認或無法近期內將其送離黑山,該外國人的人身自由將受到限制並將被收容所收容。

    第六十八條

    警方決定是否將某人送往收容所。

    第六十九條

    收容所的收容期至90天。

    在下列情形下,期滿後仍可延長90天:

    取證和確認身份工作未結束;

    安全因素;

    有意妨礙對其的遣返工作。

    第七十一條

    在下列情形下,外國人可離開收容所:

    離開黑山;

    提出避難申請;

    收容期滿;

    被收容者的身份得到確認。

    第七十七條

    為確保強制遣返工作,可臨時扣留外國人的護照、現金、機票等。

    被扣留的資金將用於遣返費用。

    第七十八條

    被強制遣返者要承擔其在收容所和對其遣返的費用。如被遣返者無力支付費用,下列人員應支付:

    1、承諾為其在黑山逗留擔保的法人或個人;

    2、未按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把此人運送到黑山者;

    3、為外國人違法提供就業者;

    如以上措施仍無法支付有關費用,黑山政府將承擔與此

    相關的費用。

    第八十條

    內務部可向無國籍公民頒發護照。

    第八十一條

    可向無有效護照的外國人頒發旅行證,如屬下列情況:

    1、不再是黑山公民,要離開黑山;

    2、丟失護照,但該國在黑山無使館,且該外國人要離開黑山;

    3、外國人在第三國丟失了黑山使領館或外交部向其頒發的

    護照,需回黑山;

    4、強制遣離黑山。

    第八十五條

    外國人用護照、外國人身份證或特殊身份證、或其他正式證件證明自己的身份,所有以上證件應附有本人照片。

    外國人應隨身攜帶能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應接受有關授權人員檢查。

    外國人禁止把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借他人使用,禁止使用假證件和他人證件。

    外國人應使用其護照和身份證上所載的姓名。

    第八十六條

    有長期居留權的外國人可獲得身份證。無有效護照但有臨時居留的外國人也可獲得身份證。

    駐黑山外交機構人員可獲得身份證。

    第八十七條

    內務部向外國人頒發身份證。

    第八十八條

    16歲以上外國人即可申辦身份證。

    向內務部提出辦理身份證申請。

    外國人取得長期居留,或取得臨時居留而無有效護照者,應在得到居留之日起30天內申辦身份證。

    第八十九條

    長期居留者的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

    長期居留兒童身份證有效期為2年。

    臨時居留者的身份證有效期與居留期相同。

    第九十條

    下列情形下,身份證可更換:

    1、持有者個人資料發生變更;

    2、身份證受損;

    3、照片與本人現狀有大的變化;

    4、證件到期。

    第九十一條

    下列情形下,外國人應向內務部歸還身份證:

    1、已取得黑山國籍;

    2、移居他國;

    3、被取消在黑山的居留;

    4、被取消長期居留。

    第九十二條

    按本法第八十六條,外國人如丟失身份證,應立即向黑山警方、黑山駐外使領館報告。有關機構將發給丟失證件的證明。

    丟失者應自費在黑山政府公報刊登聲明。

    第九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警方可臨時沒收身份證或護照:

    外國人被懷疑有犯罪行為並在接受調查之中;

    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健康衛生需要;

    未履行財産、司法等義務。

    第九十四條

    下列情形下,外國人可以在黑山境內著軍裝:

    駐黑山使團武官人員;

    代表團訪問黑山期間;

    在黑山軍事院校學習;

    駐他國使館武官處人員過境黑山;

    參加軍事演習人員。

    第九十五條

    下列情形下,外國人可在黑山著警服和海關服:

    作為代表團成員訪問黑山;

    根據國際協議從事相關工作;

    在警官學校學習;

    持外交護照過境黑山的代表團成員。

    第九十九條

    外國人在下列情形下將被處以5-20倍黑山最低工資的罰款:

    未按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離開黑山;

    私自離開收容所或不遵守收容所紀律;

    私自離開警方限定的區域或不按時向警方報到。

    第一百條

    外國人在下列情形下將被處以3-15倍黑山最低工資的罰款:

    在禁區內非法逗留;

    持無效證件進入黑山並逗留;

    未使用進入黑山邊境時所使用的護照;

    從事與所申請簽證原因不符的工作;

    從事與所申請臨時居留原因不符的工作;

    非法在黑山居留;

    拒絕向有關授權人員出示自己的證件;

    讓他人使用自己的證件、使用假證件或使用他人證件;

    違反第八十五條第4款關於姓名使用的規定。

    如違反第1款,將被驅逐出黑山,也可再追加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外國人在下列情形下將被處以1-10倍黑山最低工資的罰款:

    1、在批准取得長期居留之日起30天內未申辦身份證;

    2、未按期申辦更換身份證;

    3、未按第九十一條歸還身份證;

    4、不報告證件丟失;

    5、違反第九十四條和第九十五條規定,在黑山著外國軍裝、警服和海關服。

 
 
 相關鏈結
· 外交部提醒:在阿聯酋我公民勿在地下錢莊存匯款
· 孟加拉國發生兵變 外交部提醒在孟公民注意安全
· 外交部提醒在埃及中國公民繼續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 外交部提醒中國公民拒絕入緬參賭 以免陷入困境
· 外交部提醒:請在巴基斯坦中國公民注意安全
· 巴基斯坦形勢嚴峻 外交部提醒在巴公民注意安全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