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精神,現就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體操作辦法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