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長期以來,高等學校廣大教學科研人員堅持理論聯絡實際,為人師表、嚴謹治學、潛心研究、獻身科學、積極進取、銳意創新,體現了崇高師德,樹立了良好學術風氣,為教學科研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發生在少數人身上的學術不端行為,敗壞了學術風氣,損害了學校和教師隊伍形象,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絕不姑息。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學校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偽造註釋;(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二、高等學校對本校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負有直接責任。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加強懲處行為的權威性、科學性。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四、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採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查處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五、高等學校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要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明辨是非,規範程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對舉報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調查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舉報不實、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澄清並予以保護。
六、高等學校要將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內容,廣泛開展學風建設的專題討論,切實提高廣大師生的學術自律意識。要把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作為教師培訓尤其是新教師崗前培訓的必修內容,並納入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學之中,把學風表現作為教師考評的重要內容,把學風建設績效作為高校各級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的長效機制。
七、高等學校要通過校內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絡、宣傳櫥窗等各種有效途徑和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學術道德宣傳教育活動,發揮學術楷模的示範表率作用和學術不端行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營造以遵守學術道德為榮、以違反學術道德為恥的良好氛圍。
八、各高校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所屬高校學術不端行為處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推進高校學風建設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高校(含民辦高校)學風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九、各地各部門、各部屬高校關於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加強學風建設的有關落實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將對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