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4月1日正式實施,旨在遏制“首長工程”、“政績工程”。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命令、指使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領導幹部,最高可受到撤職或開除處分。
該《規定》是四川規範城鄉規劃活動的一部專門問責法規,問責對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土地、建設、投資、房屋産權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規劃編制、建設設計單位等仲介機構和建設業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問責對象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45種行為,相關部門將按情節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
《規定》強化對領導幹部的問責,發生“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等11種行為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將被問責。強化公開透明,對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不依法及時公佈的,對未按規定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即同意修改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等行為的,將被問責。
《規定》對涉及規劃權的其他權力進行了規範,形成權力監控的鏈條。如,土地部門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鄉村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都要進行問責。
對規劃領域官商勾結、官商一體、受賄行賄等腐敗行為,《規定》著力嚴懲不貸。如,對仲介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對責任人員要問責,對機構要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處理;對公務員“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好處,或者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親友或身邊工作人員説情,牟取私利的”,要嚴格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