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佈《放射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衛通〔2009〕6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通 告
衛通〔2009〕6號
現發佈《放射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 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一) 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二) GBZ 215-2009 過量照射人員醫學檢查與處理原則;
二、 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一)GBZ/T 216-2009 人體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處理規範;
(二)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護理規範。
以上標準于2009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