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效率,規範審查行為,經研究,將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範圍調整如下: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電站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程序,切實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關於修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通知》(衛政法發〔2007〕97號)同時廢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