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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7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關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效率,規範審查行為,經研究,將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範圍調整如下: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電站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程序,切實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關於修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通知》(衛政法發〔2007〕97號)同時廢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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