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於清潔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二、關於CDM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二)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凈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併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