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教師補充工作的通知
教師[20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根據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及《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關於繼續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教師〔2009〕1號)要求, 為切實加強中小學特別是農村學校師資力量,並有效地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現就做好中小學教師補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施“特崗計劃”,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下發《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教師〔2006〕2號),聯合啟動實施“特崗計劃”,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到“兩基”攻堅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任教。“特崗計劃”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和有效政策舉措,計劃的實施有力地緩解了農村地區教師緊缺和結構性矛盾,促進了農村學校面貌的變化,受到各地普遍歡迎。
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就業壓力加大;同時,部分農村學校特別是中西部邊遠貧困地區農村學校教師仍然緊缺,畢業生下不去,合格教師難以補充的問題仍然突出。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師資力量,並有效地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2009年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等四部門決定擴大實施“特崗計劃”,並將實施範圍由“兩基”攻堅縣為主擴至中西部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各地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的有利時機,全面推進“特崗計劃”。中西部地區在認真貫徹教師〔2009〕1號文件精神,深入細緻地抓好國家“特崗計劃”實施工作的同時,要積極實施地方“特崗計劃。國家計劃的名額將根據各地落實國家“特崗計劃”的情況以及實施地方“特崗計劃”的情況進行分配。東部地區要根據國家“特崗計劃”的原則精神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總體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大力推進地方“特崗計劃”,鼓勵吸引大批優秀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從教。特崗計劃要形成規模,教師基數大、缺額較多的省(區、市),每年設崗不少於1萬人,要經過努力,爭取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達到20萬人。今後城市、縣鎮中小學校教師自然減員空崗優先聘用服務期滿特崗教師和其他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下基層項目的服務期滿人員。
二、深化教師隊伍補充機制改革,確保教師聘用質量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教師補充機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師編制需求情況,及時會同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實行編制動態管理,按照總量調控、城鄉統籌、結構調整、有增有減的原則,調整和使用本地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不斷完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管理,及時滿足教師補充需求。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規定的增編因素,切實保障編制緊張學校特別是農村寄宿制學校、教學點分散的地區、民族地區雙語教學配備教職工的基本需求。可參照縣鎮標準核定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及時調整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較多學校的編制數。同一區域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可以互補餘缺。
全面推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形成長效機制。從2009年開始,各地中小學新任教師補充應全部採取公開招聘的辦法,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徑自行聘用教師。要堅持德才兼備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招聘程序,嚴把選人標準和質量,吸引有志於從事基礎教育事業的優秀人才到中小學任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國家或地方“特崗計劃”的實施,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教師崗位需求情況,合理安排中小學教師自然減員補充,統一組織教師公開招聘考試,按規定程序擇優聘用。堅決杜絕不合格人員進入教師隊伍。
要及時為中小學補充合格教師,嚴禁在有合格師資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重點做好農村中小學教師補充工作。要著力解決教師隊伍結構性矛盾,重視英語、信息技術、藝術、體育、科學等緊缺學科教師的補充,以滿足學校特別是農村學校開設課程的需要。
要確保特崗教師在工資待遇、職稱評聘、評優評先、績效考核等方面與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要採取切實措施,鼓勵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特崗教師繼續留在當地從教。
三、嚴格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確保持證上崗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保證新增教師質量。各地要切實落實教師“持證上崗”制度,將持有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教師招聘錄用的前提條件和職務晉陞的必要條件。嚴禁聘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專任教師。
教師資格認定中要進一步強化教育教學能力要求。所有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必須通過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包括綜合筆試和實踐能力測試)。國家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研製測試大綱、建設試題庫、組織命題和考務等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教育部審定的測試標準和測試大綱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掌握教師資格申請條件和認定程序。要將申請人修學教師資格課程、通過教育教學能力測試,進行教育實習和具備現代教育技術水平等作為申請教師資格的前提條件。申報“特崗教師”人員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可與招聘考試結合進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開辦師範類專業和教師資格課程的院校進行評估和資質認定,並報教育部備案。
四、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教師補充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教師補充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中小學教師補充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要全面清理擠佔、挪用和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情況,將清查出來的編制,優先調整到急需編制的學校用於新教師補充。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佔用或變相佔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
要把教師補充情況作為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重點督導檢查建立完善教師正常補充機制,按需及時補充教師情況;新任教師是否持有相應教師資格證書情況;新任教師公開招聘情況等。教育部將對各地教師補充工作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公佈狀態信息,作為教育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