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繼續加強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2008年全國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專項整治工作轉入常態以來,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不斷探索監督工作長效機制,有力地維護了醫療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但是,由於目前醫療保障體系不完善,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就醫習慣及對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的危害認識不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無證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採供血機構(特別是單採血漿站)違法違規採漿現象時有發生。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作為今年醫療執法監督的重點工作,繼續保持嚴厲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的高壓態勢,完善有效監督工作機制,加大日常監督力度。為了進一步做好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積極部署工作
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嚴厲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是進一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維護醫療服務市場秩序的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的社會危害性,全面部署今年的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要進一步確定工作範圍,明確監管的重點地區和重點環節,做到精確、全程、快捷地聯合打擊,確保將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部門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機制
要在各級地方政府領導下,加強各部門間銜接配合,發揮聯動作用,逐漸形成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層層監管、逐級落實的工作體系。認真貫徹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在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衛監督發〔2009〕29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立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違法犯罪行為聯席會議制度。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原則,重在建立長效機制,從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三、分析無證行醫存在原因,加大案件查辦力度
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工作,結合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表現出來的新形式和新特點,深入分析和掌握當地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存在的原因和工作薄弱環節,不斷探索治理的有效辦法,提出治本措施。要狠抓案件查辦工作,將群眾投訴舉報作為發現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問題的重要線索,認真做好群眾投訴舉報的受理、轉辦、督辦和承辦工作。採取多種形式,積極拓寬舉報渠道,暢通舉報途徑,建立省、市(地)、縣三級公開舉報電話、舉報郵箱,並建立完善的舉報受理工作制度。做好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信息資料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有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加大打擊流動性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的力度。對發現的大案要案,要及時邀請公安機關介入,共同調查、嚴肅處理,進一步做好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四、做好宣傳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要加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供血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宣傳工作。結合群眾關心、政府關注的重點工作,組織開展“遠離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珍愛生命與健康”等主題宣傳活動,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的社會危害性,普及必要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安全就醫意識,震懾不法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執法水平
針對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結合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及《暫行規定》,不斷加大對醫療執法監督人員,特別是基層醫療執法監督人員的法律和業務培訓,認真學習執法工作規範和程序,提高醫療執法監督人員的素質和執法能力。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執法工作的指導。對執法中發現的問題要積極研究解決或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彙報。
六、落實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認真落實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層層落實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責任,將工作任務分解到人。按照《衛生部關於對違法違規採供血液(漿)的有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109號)和《衛生部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責任追究的意見》(衛監督發〔2005〕413號)的要求,嚴肅追究包庇縱容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的相關責任人責任。
我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不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將予以表揚,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對工作不力、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問題突出的地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對本地區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的督導檢查,及時掌握情況、收集相關信息,對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請各省(區、市)將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工作總結、匯總表紙質文件與電子版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送報我部監督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