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整治消毒産品違法宣傳療效和添加藥物專項行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最近一段時期,不斷有消費者投訴舉報,市場上有一些標有“衛消證字”或“衛消字”的産品,違法宣傳治療疾病、添加藥物,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為嚴厲打擊上述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健康,我部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專項整治消毒産品違法宣傳療效和添加藥物的行動。現將具體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進一步規範消毒産品生産經營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消毒産品宣傳療效和添加藥物等違法行為,切實加大對消毒産品生産經營的監管力度,增強消費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 工作重點
(一)對轄區內生産抗(抑)菌製劑的生産企業按照《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的要求逐一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生産過程記錄是否完整;原輔料的採購、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與生産産品的配方成分、登記要求一致;原料庫是否有衛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質和成分;産品標簽説明書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必要時抽檢部分産品的衛生質量;對委託生産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
(二)對銷售標注“衛消證字”或“衛消字”産品的藥店等經營單位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經營單位對銷售的標有“衛消證字”或“衛消字”等産品,是否索取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或産品衛生許可批件並存檔備查;銷售的消毒産品的標簽説明書是否規範。同時對宣傳治療疾病的抗(抑)菌産品進行抽檢,抽檢數量、項目見我部2009年國家公共衛生重點監督檢查計劃。
(三)對投訴舉報産品涉嫌添加違禁物質的,要進行抽樣檢測。
三、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要求
(一)生産企業不再符合《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的條件、要求,繼續從事消毒産品的生産經營活動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由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並公告。
(二)消毒産品衛生質量不合格的生産企業,按照《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依法給予處罰。現場檢查發現或檢測發現産品違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質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
(三)消毒産品標簽説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出現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等不符合《消毒産品標簽説明書管理規範》的,按照《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生産企業給予處罰,責令經營單位立即停止銷售。
(四) 經營單位採購消毒産品時沒有索取産品生産企
業衛生許可證和産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同時要將此情況書面告知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五)根據《衛生部關於調整消毒産品監管和許可範圍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208號),專用於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髮、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稱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産品不屬於消毒産品範疇。對標注“衛消證字”或“衛消字”的專用於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髮、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産品,要採取責令停止銷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當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通報,説明此類産品不屬於消毒産品範疇,並及時向社會公佈説明有關情況。
(六)對於偽造、冒用衛生許可證照文號的産品,要採取責令停止銷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時書面告知工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等相關部門。
四、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9年4月上旬)為啟動階段。各省(區、市)要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工作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部署工作,落實責任。
第二階段(2009年4月中旬至8月)為檢查階段。各省(區、市)要在轄區組織開展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對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我部將對部分地區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階段(2009年9月)為總結階段。各省(區、市)在檢查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工作總結,並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報《消毒産品專項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1)和《消毒産品委託加工調查表》(附件2)。我部將各地整治情況和督查情況匯總後通報全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各地要提高對專項整治消毒産品違法宣傳療效和添加藥物行動的認識,加強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的責任感,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實抓細。
(二)抓好日常監督檢查,嚴肅執法。各地要抓好對消毒産品生産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把日常工作與開展專項整治結合起來。適時對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重點産品進行突擊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查處,以達到清理整頓和規範消毒産品生産經營行為的目標。
(三)做好通報和案件協查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通報監督檢查信息,組織做好案件協查工作。發現違法産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産品生産企業所在地或産品可能流向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通報,提出協查意見。接到通報信息和協查意見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向發出通報、協查意見的地方反饋情況。
(四)強化輿論宣傳。對於專項整治中發現的不合格産品和違法行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提醒消費者停止使用不合格産品,降低違法産品的危害,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種媒體進行輿論宣傳和曝光。各省(區、市)要公佈衛生監督舉報投訴電話,發動群眾舉報消毒産品市場及生産企業違法違規現象,充分調動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
請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報衛生部衛生監督局。
聯絡人:衛生部監督局房軍、謝楊
地址:北京西直門外南路1號衛生部監督局,100044
電話:010-68792407;010-68792400(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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