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第三代移動通信發展、滿足電信業務市場的需要,按照我國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發展總體部署,4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第三代移動通信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通知對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服務質量和通信質量提出了規範性要求。通知內容如下:
關於印發《第三代移動通信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電管〔2009〕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相關單位。
為了支持第三代移動通信發展、滿足電信業務市場的需要,按照我國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發展總體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服務規範(試行)》,對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服務質量和通信質量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現予以印發,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服務規範(試行)
1.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
1.1 可視電話業務通信質量指標網絡接通率同一移動網內的本地可視電話呼叫:網絡接通率點85%;
同一移動網內的國內可視電話長途呼叫:網絡接通率點82%;
兩個或多個移動網間呼叫,或移動與固定網間呼叫:網絡接通率點80%。
網絡接通率指用戶應答、被叫用戶忙、被叫用戶不應答、用戶不可及(包括被叫不在服務區、被叫呼入限制、終端非正常斷電、關機)的次數與總有效呼叫次數之比。
撥號後時延撥號後時延:平均值點15秒,最大值為20秒。
撥號後時延指用戶撥號發出可視電話業務請求終了或移動用戶按可視電話發送鍵起,至收到回鈴音、忙音或其他語音提示等時刻之間的時間間隔。
通信中斷率通信中斷率點5%。
通信中斷率指在用戶使用可視電話業務過程中,出現既沒有圖像也沒有聲音的概率。
回落成功率同一移動網內的本地呼叫:回落成功率點90%;
同一移動網內的國內長途呼叫:回落成功率點85%;
兩個或多個移動網間呼叫:回落成功率點80%。
回落成功率指主叫發起一個可視呼叫時,由於某種原因造成可視呼叫回落到普通話音呼叫,而且語音呼叫接續成功的次數與回落場景中的總有效呼叫次數之比。
自動回落時延自動回落時延平均值點15秒,最大值為20秒。
自動回落時延指當主叫用戶終端設置為自動回落、由於某種原因造成可視呼叫回落到普通話音呼叫,用戶發起可視呼叫開始,到語音呼叫接通,即聽到對方回鈴音為止之間的時間長度。
1.2增值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1.2.1 WAP(無線應用協議)業務
訪問成功率訪問成功率點90%
訪問成功率指用戶通過終端WAP瀏覽器訪問WAP頁面,能成功瀏覽到第一個完整WAP頁面內容的次數與嘗試總次數之比。
瀏覽中斷率瀏覽中斷率點5%
瀏覽中斷率指從WAP終端瀏覽應用服務器內容的過程中,中途異常中斷的次數與瀏覽總次數之比。
下載成功率下載成功率點90%
下載成功率指從用戶使用終端WAP瀏覽器從WAP頁面下載內容,成功的次數與嘗試總次數之比。下載內容是指圖鈴、MP3等內容,不包含Java應用的下載,由用戶或終端的原因導致的下載失敗(如用戶終端參數配置錯誤,WAP頁面地址不存在等),不應統計在成功率指標中。
1.2.2 MMS(多媒體消息)業務
終端到終端MMS業務發送成功率終端到終端MMS業務發送成功率點95%。
終端到終端MMS業務發送成功率指消息發送者成功發出消息(消息內容大小符合要求),到消息被接收方(處於正常接收狀態下,被叫終端支持MMS業務)成功接收的概率。成功接收指接收方成功接收到短消息通知,並成功取回多媒體消息。
注:由用戶原因導致的多媒體消息發送或接收失敗(如用戶終端MMS參數配置錯誤,接收方手機號碼輸入錯誤,用戶拒絕或未提取多媒體消息等),不應統計在成功率指標中。
終端到終端MMS業務發送時延、終端到終端多媒體消息發送及時率終端到終端MMS業務發送時延平均值點3分鐘,最大值為48小時;
終端到終端MMS業務發送時延指消息發送者發出消息,到該消息被接收方(處於正常接收狀態下)成功取回的時間間隔。
終端到終端多媒體消息發送及時率點90%。
終端到終端多媒體消息發送及時率指在規定的發送時延最大值以內發送成功事件數與發送成功總事件數之比。
多媒體消息存儲有效期多媒體消息存儲有效期點72小時。
多媒體消息存儲有效期指多媒體消息成功發出,得到多媒體消息中心接收證實,在沒有被接收方成功接收之前,在多媒體消息中心的有效存儲時間段。在該存儲時間段內多媒體消息中心應保存該消息,直到被接收方成功提取或超出該時間段為止。
1.2.3流媒體業務
流媒體業務成功率流媒體業務成功率點90%
流媒體業務成功率指用戶通過業務平臺訪問流媒體業務門戶站點、使用流媒體業務、節目成功播放的次數與嘗試總次數之比。
流媒體業務中斷率流媒體業務中斷率點5%
用戶通過業務平臺訪問流媒體業務門戶站點,使用流媒體業務過程中,異常中斷的次數與總次數之比。
注:緩衝不算做播放異常中斷,緩衝與異常中斷的區別在於緩衝完成後還能繼續正常播放,而異常中斷後則不會繼續播放。
1.2.4 Java(Java技術下載)業務
Java業務成功率Java業務成功率點90%
Java業務成功率指使用Java終端從Java業務平台下載應用程序並安裝,能夠正確使用Java業務的次數與總有效嘗試次數之比。
Java業務中斷率Java業務中斷率點10%
Java業務中斷率指使用Java終端從Java業務平台下載應用程序,下載過程中異常中斷的次數與總下載次數之比。
1.3語音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
網絡接通率同一移動網內的本地呼叫:網絡接通率點90%;
同一移動網內的國內長途呼叫:網絡接通率點85%;
兩個或多個移動網間呼叫,或移動與固定網間呼叫:網絡接通率點80%。
網絡接通率指用戶應答、被叫用戶忙、被叫用戶不應答、用戶不可及(包括被叫不在服務區、被叫呼入限制、終端非正常斷電、關機等)的次數與總有效呼叫次數之比。對接通率的考核在忙時統計。
撥號後時延
移動用戶撥打固定用戶的撥號後時延:平均值點9秒,最大值為12.5秒;
固定用戶撥打移動用戶的撥號後時延:平均值點9秒,最大值為16秒;
移動用戶撥打移動用戶的撥號後時延:平均值點10.3秒,最大值為19秒。
撥號後時延指自固定用戶撥號終了或移動用戶按發送鍵起,至收到回鈴音、忙音或其他語音提示等時刻之間的時間間隔。
通話中斷率(掉話率)
通話中斷率(掉話率)點5%。
掉話率指在用戶通話過程中,出現掉話的概率。
1.4 短消息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成功率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成功率點99%。
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成功率指消息發送者發出消息,到消息被接收方(處於正常接收狀態下)成功接收的概率。
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時延、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及時率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時延平均值點3分鐘,最大值為24小時;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及時率點95%。
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時延指短消息發送者發出消息,到該短消息被接收方(處於正常接收狀態下,即開機並有空閒存儲區)成功接收的時間間隔。
移動點對點短消息發送及時率指在規定的發送時延最大值以內發送成功事件數與發送成功總事件數之比。
移動點對點短消息存儲有效期
移動點對點短消息存儲有效期點72小時。
移動點對點短消息存儲有效期指消息成功發出,得到短消息中心接收證實,在沒有被接收方成功接收之前,在短消息中心的有效存儲時間段。在該存儲時間段內短消息中心應保存該消息,並進行多次嘗試發送,直到被接收方成功接收或超出該時間段為止。
1.5 網絡的通信質量指標網絡可接入率在無線網絡覆蓋範圍內的90%位置,99%的時間、在20秒內移動終端均可接入網絡。
網絡接入時延
網絡接入時延點15秒
網絡接入時延指用戶發起接入網絡的命令到該用戶接收到成功的接入響應的時間間隔,也就是移動終端完成開機動作後到完成網絡註冊的時間間隔。這段時間包括無線鏈路建立時間、移動終端鑒權的時間和位置登記的時間。
通信中斷率
通信中斷率點5%
通信中斷率指業務進行過程中發生業務異常中斷的概率,即異常中斷的次數與總業務進行次數之比。
分組數據連接建立成功率
分組數據連接建立成功率點95%
分組數據連接建立成功率指移動終端發起分組數據連接建立請求並成功建立連接的次數與移動終端發起分組數據連接建立請求總次數之比。由用戶原因導致的分組數據連接建立失敗,不應統計在成功率指標中。
1.6 計費指標計費差錯率計費差錯率點10-4。
計費差錯率指計費相關設備出現計費差錯的概率,採用如下公式計算:
計費差錯率=有錯誤的話單數/總話單數。
2.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的服務質量指標
2.1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向社會公佈其無線網絡覆蓋範圍及漫遊範圍。
2.2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並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2.3 移動電話復話時限
移動電話復話時限平均值點1小時,最長為24小時。
移動電話復話時限指自停機用戶辦理完恢復開通手續起,至移動電話恢復開通所需要的時間。
2.4 移動電話業務變更時限
移動電話業務變更時限平均值點1小時,最長為24小時。
移動電話業務變更時限指用戶辦理更名、過戶、暫停或停機等服務項目,自辦理完畢登記手續且結清賬務起,至實際變更完成所需要的時間。
2.5 移動電話通信障礙修復時限
移動電話通信障礙修復時限平均值點24小時,最長為48小時。
移動電話通信障礙修復時限指自用戶提出障礙申告時起,至障礙排除或採取其他方式恢復用戶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時間。移動電話通信障礙指非移動終端原因引起的障礙。
2.6 由於非用戶原因需要更改用戶電話號碼時,電信業務經營者至少提前45日告知用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戶新的電話號碼。號碼更改實施日起,至少應在45日內,免費向所有來話用戶連續播放改號提示音。
2.7 移動電話號碼凍結時限
移動電話號碼凍結時限最短為90日。
移動電話號碼凍結時限指自電話號碼登出之日起,至重新啟用該號碼所需要的時間。
2.8 客戶服務中心的應答時限、客戶服務中心人工服務的應答時限、人工服務的應答率
客戶服務中心的應答時限最長為15秒。
客戶服務中心的應答時限指用戶撥號完畢後,自聽到回鈴音時起,至話務員(包括電腦話務員)應答所需要的時間。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服務的應答時限最長為15秒。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服務的應答時限指自用戶選擇人工服務後,至人工話務員應答所需要的時間。
人工服務的應答率點85%。
人工服務的應答率指用戶在接入客戶服務中心後,實際得到人工話務員應答服務次數和用戶選擇人工服務總次數之比。
2.9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免費向用戶提供收費詳細清單(含預付費業務)查詢。收費詳細清單原始數據保留期限至少為5個月。
2.10 電信業務經營者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用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將用戶信息用於查詢服務或提供給第三方,不得洩露、刪除、篡改用戶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處所稱用戶信息,是指電信用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證件號、住址、位置信息、用戶號碼、聯絡方式、交費帳號和通話清單等非通信內容。
2.11 以電子形式達成電信服務關係相關記錄的保存時限
以電子形式達成的電信服務關係相關記錄應從服務關係生效之日起,保存至該服務關係終止後至少5個月。
以電子形式達成的電信服務關係指由用戶終端(通過語音、短消息等方式)或互聯網等電子渠道達成並得到雙方確認的業務訂制或服務變更的約定。
2.12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短信息平臺,向用戶發送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內容。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用戶發送帶有商業宣傳性質的短信息。鼓勵電信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終端短信息過濾軟體下載等手段,以便用戶在終端上有選擇地接收和拒收短信息。
2.13 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條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格式條款內容應公平無歧視、準確全面、通俗易懂。格式條款中應明確經營者與用戶間的權利和義務,清楚地告知用戶相應事項如資費標準、使用方式、套餐有效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