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強化藥品生産、流通過程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挂靠經營”等違法行為和經銷假劣藥品違法活動,保障藥品質量安全,推動醫改工作順利開展,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規範藥品生産、經營企業藥品購銷中票據管理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藥品購銷活動中票據管理的監管工作,督促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按照通知要求從事藥品購銷活動。
通知要求,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結合2009年《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和GSP認證工作,對企業藥品購銷中票據管理進行檢查。對繼續違規操作的,應依照《藥品管理法》第79條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0條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而為其提供賬號、發票、證明和許可證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9號)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