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1-5月份全國煤礦水害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09〕119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9年以來,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廣大煤礦企業積極推動煤礦防治水工作,全國煤礦水害事故基本穩定。但是,較大、重大透水和淹井事故仍時有發生。據調度統計,1-5月份,全國煤礦共發生水害事故16起、死亡60人,同比起數持平、少死亡7人。其中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同比增加1起、少死亡2人;重大事故2起、死亡25人,同比起數持平、少死亡2人。
兩起重大透水事故分別為:
1.湖南省衡陽市常寧市一非法煤礦“3·21”老空透水事故,死亡13人;
2.黑龍江省雞西市天源煤炭公司金利煤礦(鄉鎮煤礦)“4·4”老空透水事故,死亡12人。
國有重點煤礦發生了3起淹井事故,分別為:
1.1月8日,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團公司九龍礦發生陷落柱突水,礦井被淹;
2.3月25日,中煤能源集團平朔煤炭工業公司三號井工礦發生老空透水事故,礦井局部被淹;
3.4月18日,國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板集煤礦(基建)井筒發生突水涌砂事故,礦井被淹,當班入井622人,其中621人安全升井、1人死亡。
通過對今年水害事故的分析,煤礦防治水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煤礦企業對水害防治工作認識不足,防範意識差,未將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實、責任不明確,防治水工作機制弱化、機構不健全、專業人員不足,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在井下透水徵兆明顯的情況下仍違規組織生産。二是水文地質資料不清。一些礦井缺乏必要的基礎圖紙資料,井下採掘工程平面圖與實際誤差較大,對井田內或井田邊界老空區積水不清楚,沒有對井田水害情況開展預測預報工作。三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實。一些礦井根本沒有探放水措施,盲目掘進,導致水害事故;有的雖然進行了探放水、但未將水害徹底根治,或用煤電鑽代替探水鑽,起不到探放水作用。四是水害應急預案不健全。一些礦井根本沒有水害應急預案,發生透水後,束手無策;有的雖有水害應急預案、但從未進行過應急演練,或水害應急預案內容不全、不具可操作性。五是防範暴雨洪水工作存在薄弱環節。一些礦井對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重視不夠,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實,廢棄老窯充填不實,發生暴雨洪水時井下撤人不及時。六是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存在漏洞。一些地區對防治水工作不重視,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存在薄弱環節;發生事故後,不能認真吸取事故教訓。
當前,全國各地已陸續進入雨季,煤礦防治水工作任務緊迫而繁重。為切實加強雨季煤礦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和防範暴雨洪水引發生産安全事故,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組織開展一次防治水專項督查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6月1日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煤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級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要召開一次防治水專題會議,研究本地區、本單位防治水工作重點,並全面認真開展一次防治水專項督查,切實抓好各項防治水措施落實,治大隱患、防大事故。
二、切實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
煤礦要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各類礦井要採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採區水文地質情況;特別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産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數據、圖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三、認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凡採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礦井,要開展充水條件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煤礦井田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採掘活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採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採取防治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礦井有透水徵兆時,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分析原因,採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四、加強“雨季”三防工作
煤礦企業必須就防範暴雨洪水進行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徹底消除隱患。井口標高低於歷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礦井要有應急措施;對洪水可能淹沒的廢棄老窯井口必須按規定填實封死,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嚴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導致淹井。雨季要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範圍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採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後,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視。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停産撤人,只有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産。
五、加強水害應急救援和職工防治水安全知識培訓
各産煤地區相關部門要制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增置各類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煤礦企業也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併發揮作用。煤礦企業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産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並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後,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六、加強防治水監管監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實、沒有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超層越界開採的煤礦,必須責令其立即停産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向當地政府報告並依法予以關閉。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受老空水、地表水、承壓水或溶洞水威脅的煤礦進行重點監察。凡存在重大水害隱患的煤礦,要責令其停産、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基本要求,認真調查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及時公佈處理結果,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徹查原因,促使煤礦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報轉發到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