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35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英文名稱Methanol或 Methyl alcohol)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此次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甲醇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11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將從即日起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的傾銷、傾銷幅度及其對中國大陸甲醇産業的損害、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通常情況下本反傾銷調查應在一年內結束,即于2010年6月24日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