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了《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産業[2009] 第44號
根據《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佈,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産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産新能源汽車,根據《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産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産的新能源汽車産品,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挂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産品。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企業及新能源汽車産品準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分類及管理方式
第五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準完善程度以及産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産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尚未具備産業化條件的産品。
發展期産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準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産業化條件的産品。
成熟期産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産品技術和生産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準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産業化階段的産品。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聘任有關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産品類別的技術階段,提出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範建議。
第七條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産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産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産,且只在批准的區域、範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對全部産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産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産,只能在批准的區域、範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並至少對20%的銷售産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産品與常規汽車産品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産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
第三章 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産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産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産品類別生産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産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産新能源汽車産品所必需的生産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産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産品生産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産品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産新能源汽車産品相適應的零部件採購體系。
(八)所生産的車輛産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車輛産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産品的檢驗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産品的專項檢驗標準,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産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條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産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産企業可以生産同類新能源汽車産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産品,下同)。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産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産企業可以改裝生産同類新能源汽車産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産條件的,可以自製底盤,但自製底盤僅限于本企業自用。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産品準入條件:
(一)産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産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産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産權。
第十一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産品設計、生産、營銷及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説明。
(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産品類別生産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産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産品準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産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産企業基本情況的説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和生産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産品情況簡介,包括對採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説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産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産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産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範,以及檢驗規範(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産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後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産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産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産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説明,産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示範運行區域、範圍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説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産品)。
第十四條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産品是在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底盤基礎上進行改裝,但改裝未影響到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可以只提交改裝説明材料以及本規則第十三條所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産品的産品類別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産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産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産品準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並説明新申請産品與已獲得準入産品的主要區別。
第十六條 生産起步期和發展期産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産起步期産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範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如發現産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和銷售、限期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産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産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準入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