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佈了《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前者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後者將於9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對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公佈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的修訂。該《規定》共7章49條,對事故的定義、分級、界定和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法律責任等均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説明。《規定》是根據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的事故分級、事故調查處理主體和事故預防等內容變化的需要所作的修訂。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5章36條,主要內容包括高耗能特種設備的定義、範圍、監管體制和基本原則;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産、使用環節的節能要求;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辦法》中定義的高耗能特種設備是指在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量大或者轉換量大,並具有較大節能空間的鍋爐、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該《辦法》的制定對建立完善的特種設備節能法規和標準體系、推進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具有重大意義。
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兩個規章的發佈,將有助於全國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更好地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賦予質監部門的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和節能監管兩項新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