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吉林省省直政府採購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 《吉林省省直政府採購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省直政府採購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直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省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單位(以下統稱 “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 (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直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下列具體原則:
(一)集中採購主導原則。採購人採購列入省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採購項目,應當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 (以下簡稱 “採購中心”)組織採購。
(二)優先原則。省直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産品。
(三)無差別待遇原則。採購人編制的採購需求、採購標準、採購條件不得帶有傾向性,不得以不合理的採購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四)公開透明原則。堅持公開招標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逐步推行電子化採購方式。政府採購規章制度、目錄與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和採購項目信息等向社會公開發佈,政府採購全過程應公開透明運行。
(五)監督制約原則。政府採購項目審核、採購計劃下達、採購方式變更、採購代理機構檢查報告等工作記錄應在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 “採購辦”)存檔。加強財政、審計、監察等專業部門監督,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採購相關單位應建立內部監控機制,加強自我監督。
第二章 採購計劃申報
第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政府採購實際需要、國家産業政策要求合理確定政府採購的範圍,編制政府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報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實施。
第五條 採購人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或申請追加預算時,應按政府採購目錄將屬於政府採購項目和資金預算等逐項列出,並落實採購項目資金。
第六條 採購人編制的政府採購預算經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隨同部門預算一併下達給採購人。採購人按採購預算編制月份採購計劃。採購辦應匯總編制月份採購計劃。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通用採購項目,以 《吉林省省直政府採購任務通知書》下達給採購中心組織實施;屬於分散採購的項目,由各採購人組織實施。
第七條 採購人需補報採購計劃、調整採購項目及採購預算的,應報採購辦批准。採購人調整政府採購計劃應當在申報具體項目前以書面方式申請,經採購辦審核同意後,再下達 《吉林省省直政府採購任務通知書》。
第八條 採購人應將採購計劃在本單位公示。採購人不得申報、採購辦不得下達無政府採購計劃的採購項目。除實行定點採購、協議供貨的項目和預算追加外,對採購需求相同的項目,採購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不得分批 (次)申請執行。
第三章 採購執行模式
第九條 政府採購執行模式包括:政府集中採購———採購辦下達或採購單位委託採購中心組織實施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屬於通用性項目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由省直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的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屬於本部門或本系統特殊要求項目的採購活動;單位自行採購———採購人自行組織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十條 省直政府採購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為主和分散採購為輔的執行模式。列入政府採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無特殊原因不得委託代理機構組織採購。採購中心對採購需求相同的項目 (同一項目內容),原則上每月集中採購一次。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文件、採購結果等,需報採購辦備案。
第四章 採購方式與程序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等採購方式。採購辦應嚴格按照 《政府採購法》對5種採購方式適用條件的規定進行審核。中央政府各部門對具體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採購程序以及相關要求有明文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項目統一在省政務大廳進行。
(一)適用條件:達到政府採購目錄規定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與服務採購項目。
(二)採購程序:
1招標文件編制與信息公告:採購人與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 (向省政務大廳預定公開招標日期與地點後),共同編制招標文件,在指定媒體發佈招標公告。
2招標文件獲取與遞交:採購中心組織的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由供應商自行從採購中心網站下載;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統一在省政務大廳發售。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時應當登記,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妥善保存,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不得拆封。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均為無效投標並予以拒收。
3開標:開標前,投標代表或公證機構、現場監督人員對投標文件密封情況進行檢查並當眾宣佈檢查結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交貨 (竣工)時間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並對開標過程全程記錄、存檔備查。唱標過程在投影幕上同步顯示,投標報價表通過實物展臺向所有投標人展示。開標後,所有投標文件應在監督員的監督下送評標區保管,任何人不得翻閱和更改,待評標專家到齊後方可供評標使用。
4評標:所有人員的通訊工具在進入封閉評標區時一律存入保管箱中。評標專家的抽取,在省政務大廳封閉評標區評標室內進行,由採購人代表、省政務大廳招標辦工作人員和現場監督人員共同從省政務大廳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與採購人代表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獨立評標。專家詢標使用語音變聲技術,投標人在評標區外詢標室內答覆評委詢標。擔任評委的採購人代表僅限1人進入評標室,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超過2人。
5結果公示與公告: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在評標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將預中標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預中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預中標人確定為中標人。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人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發佈中標結果公告,同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三條 邀請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項目統一在省政務大廳進行。
(一)適用條件: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二)採購程序:
1投標人資格預審:發佈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7個工作日,公佈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共同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向全部具備合格資格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2其餘程序與公開招標方式相同。
第十四條 競爭性談判方式。
(一)適用條件: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採用招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採購人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二)採購程序:
1談判文件編制與信息公告:採購人與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共同編制談判文件,在指定媒體發佈招標公告。
2談判文件獲取:採購中心組織的競爭性談判項目,供應商從採購中心網站下載談判文件;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競爭性談判項目,談判文件統一在省政務大廳發售。
3報價文件遞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要求編制和遞交報價文件。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時應當登記,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收到報價文件後應當妥善保存,在談判文件規定的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不得拆封。在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或者未按談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報價文件,均為無效報價並予以拒收。
4談判預備會議:談判之前召開所有遞交報價文件供應商參加的談判預備會議,由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當眾宣佈提交報價文件的情況、談判程序、評標方法和標準等事項。
5抽取專家:談判預備會議結束後,由採購人代表、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和現場監督人員共同從省政務大廳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專家由採購人代表當場點擊抽取,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場通知,監督人員現場監督。採購代理機構代理的項目,由省政務大廳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抽取評標專家。
6談判:由採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集體分別與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除擔任評委的採購人代表外,採購人可委派1名工作人員進入評標室,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超過2人。
7供應商最終報價:談判結束後,由供應商按照談判小組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終報價。供應商的最終報價當場向參加談判的所有供應商宣佈。
8評定成交供應商:談判小組對所有供應商的最終報價進行評審,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定成交供應商,評標結束後由談判小組當場向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宣佈評審結果並説明理由,當場接受和答覆供應商的質疑。
9公告成交結果: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3個工作日後在指定媒體發佈成交結果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十五條 單一來源方式。
(一)適用條件:採購人申請、採購辦審核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10的。
(二)採購程序:
1採購人以正式文件向採購辦提出申請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理由,提交單一來源供應商的資料。
2採購屬於獨家生産經營的産品,採購辦在確定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時,由採購中心在指定媒體上公告3個工作日,公告截止時間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如無供應商提出異議,則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如果另有供應商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能夠提供擬採購的標的物,則由採購中心變更為其他方式。
3單一來源項目由採購辦下達給採購中心組織,由採購人組成包括本單位紀檢監察人員參加的談判小組,集體與單一來源供應商談判,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條款,由談判小組成員共同簽署談判紀要。
4採購人明知採購項目不符合單一來源採購條件,但仍弄虛作假申請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詢價方式。
(一)適用條件: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
(二)採購程序:
1編制詢價文件,發佈詢價採購信息公告。
2詢價文件獲取與報價文件遞交:供應商自行從採購中心網站下載詢價文件。供應商應按照詢價文件要求編制和遞交報價文件並登記,採購中心收到報價文件後應當妥善保存,在詢價文件規定的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不得拆封。在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或者未按詢價文件要求密封的報價文件,均為無效報價並予以拒收。
3開標:採購中心在所有遞交報價文件的供應商在場的情況下公開開標,當眾宣佈提交報價文件的情況、報價、交貨時間、詢價程序、評標方法和標準等事項。
4抽取專家:開標後,由採購人代表、採購中心工作人員和現場監督人員共同從省政務大廳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當場通知評標專家,與採購人代表組成的詢價小組獨立評標,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定成交供應商,評標結束後由詢價小組當場向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宣佈評審結果並説明理由,當場聽取並答覆供應商的質疑。除擔任評委的採購人代表外,採購人可委派1名工作人員進入評標室,採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2人。
5成交結果公告:採購中心應當在評標結束2個工作日後在指定媒體發佈成交結果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6特殊規定: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貨物,應當實行同種(同類)産品單獨詢價,不得將兩種 (兩類)以上産品打包詢價。單次採購預算在10萬元以下 (含10萬元),與現有設備或者系統配套使用的貨物,可以指定單一品牌;單次採購預算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含50萬元)的貨物,可以指定三個品牌以上 (含三個品牌)相近檔次的産品。
第十七條 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
(一)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是指通過統一招標確定協議供貨供應商和定點供應商,採購人按照規定程序自行向協議供貨供應商和定點供應商採購的方式。
(二)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由採購辦委託採購中心組織實施,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供應商。預中標 (預成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省財政廳發佈執行。
(三)採購辦負責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採購人採購屬於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時,應當按省財政廳有關辦公用品、汽車維修與保險等協議供貨與定點採購相關文件規定實施。
(四)採購人採購列入定點産品目錄和協議供貨産品目錄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時,應當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邀請多種品牌産品的多家供應商進行再次競價,或者向多種品牌産品的多家供應商進行再次詢價。採購人應當保證實際採購價格低於省財政廳文件列示的最低價格,實際獲得的價格優惠率高於省財政廳文件列示的最高優惠率,實際享有的服務不低於省財政廳文件列示的優惠服務。
(五)採購人發現定點供應商或者協議供貨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價格高於其所承諾的優惠價格或者低於其所承諾的優惠率或者不能提供其所承諾的優惠服務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採購辦反映,並提供具體事實和有效憑證。
第五章 採購需求編制
第十八條 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接到採購辦下達的 《政府採購任務通知書》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採購人編制提交 《省直單位明確採購需求和招標要求一覽表》(採購中心組織的項目,由採購人從採購中心網站wwwjlszfcggovcn下載)。採購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向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提交 《省直單位明確採購需求和招標要求一覽表》,明確項目的採購需求和招標要求,作為編制採購文件的依據。
第十九條 採購人編制採購需求時,每種貨物均應將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術指標、輔助功能配置及其技術指標分別編制。其中,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術指標必須全部滿足,不允許有缺項或者負偏離;輔助功能配置應當允許有不低於一定比例的缺項,輔助功能配置的技術指標應當允許有不超過一定比例的負偏離。
第二十條 公務用車採購需求限定為出廠標準配置。採購人應當優先申報採購列入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的 《環境標誌産品政府採購清單》的車型,需要增加專用業務功能配置的,應當在向採購辦申報採購計劃時獲得批准。採購中心組織採購時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單獨報價,採購合同中應當單獨列項。
第二十一條 採購需求中包含多種貨物時,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類別合理劃分合同分包,原則上不得將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貨物納入一個合同包中進行採購。
第六章 採購條件編制
第二十二條 (資質認定)非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資質或者認證不得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以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資質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的,所設定的資質級別應當與採購項目的規模、性質相適應,不得設定與採購項目規模、性質相差懸殊、顯失合理的資質級別要求限制供應商平等參加競爭。
第二十三條 以投標人的同類項目業績作為採購門檻條件的,工程類採購項目要求同類項目業績案例應當與採購項目的規模、性質相適應,數量不得超過2個;貨物類採購項目不得以同類項目業績案例作為採購門檻條件。
第二十四條 企業註冊資金規模作為採購門檻條件的,應當與採購項目的規模、性質相適應,不得以不合理、不公正的註冊資金規模要求限制供應商平等參加競爭。
第二十五條 不得以製造廠商的授權書、承諾書、産品説明書、産品介紹彩頁,某一品牌産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某一特定的品牌、專利、商標、設計、原産地或者製造廠商等作為採購門檻條件;不得以任何獲獎情況或者對企業的排名、對産品的排名、對售後服務的排名等作為採購門檻條件;省財政廳批准採購進口貨物的項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國貨物。
第二十六條 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採購門檻條件)不得作為評分因素。
第七章 採購文件編制
第二十七條 採購文件由採購人與採購中心、採購代理機構共同編制,經採購人審核並簽字蓋章後發佈。
第二十八條 採購中心和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人編制的採購需求、採購標準、採購條件等事項進行審核,如果發現其中含有指定品牌、指定供應商等問題,應當要求採購單位合理修改。
第二十九條 採購預算500萬元以上、技術要求比較複雜項目的採購文件實行專家論證制度。由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從省政務大廳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人以上單數組成論證專家組。採購人不參加論證工作,參加論證的專家不參加所論證項目的評標。專家論證應形成論證會議紀要,明確闡述對採購需求、採購標準、採購條件等事項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論證結論和具體修改意見。採購人應按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採購文件。如果採購人不同意按照專家論證意見修改,不予實施採購並報採購辦備案。
第三十條 預算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採購項目,或者預算數額低於1000萬元但技術要求比較複雜的採購項目,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的採購文件應在相關媒體上公告3個工作日,公開徵求潛在供應商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技術要求比較複雜以及需要踏勘項目現場的項目,應當在採購文件中約定召開標前答疑會或踏勘項目現場的條款。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採購文件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答疑會、組織踏勘項目現場。對於供應商在答疑會和踏勘現場時提出的問題,由採購人擬訂採購文件澄清、修改、補遺文件,經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審核後,在發佈採購信息的媒體上公告。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採購項目,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採購文件的供應商;由採購中心組織的採購項目,併發送到確認參加投標供應商註冊時預留的電子郵箱。
第三十二條 採購文件網上下載 (發售)時間和等標時間。
(一)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項目的採購文件網上下載 (發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從採購文件上網 (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等標時間),不得少於20個日曆日,需要召開標前答疑會和踏勘現場的項目,等標時間應當延長3-5個日曆日;
(二)競爭性談判項目的採購文件網上下載 (發售)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從採購文件網上下載 (發售)截止之日起至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8個工作日,需要召開標前答疑會和踏勘現場的項目,等標時間應當延長3個日曆日;
(三)詢價項目的採購文件網上下載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從採購文件網上下載截止之日起至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八章 採購信息發佈
第三十三條 採購需求、採購標準、採購條件、採購預算、評分因素和標準等事項應當在採購文件中公開發佈,沒有列入採購文件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除單一來源方式外,所有項目的採購信息、採購文件應當公開發佈。
(一)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在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網、省政務大廳招投標信息網和吉林省公眾信息網上發佈。採購中心組織的項目,同時在採購中心網站發佈。
(二)採購中心組織的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項目,採購信息公告在採購中心網站發佈;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項目,採購信息公告在省政務大廳招投標信息網上發佈。
(三)擬批准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項目公示公告,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省政府採購中心網站公告。
(四)由採購中心組織的項目,採購文件在採購中心網站發佈;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項目,採購文件統一在省政務大廳公開發售。
(五)預中標結果公示公告、中標 (成交)結果公告,在發佈採購信息公告的媒體上發佈。
(六)採購信息變更公告,採購文件的澄清、修改、補遺文件,在發佈採購信息公告的媒體上發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採購項目,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採購文件的供應商;採購中心組織的採購項目,併發送到確認參加投標供應商註冊時預留的電子郵箱。
第九章 開標與評標
第三十五條 開標、評標工作由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具體評標工作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 “評標委員會”)負責,從省政務大廳監督員庫中隨機抽取監督員對開標和評標過程進行監督。採購中心和採購代理機構只負責評標組織工作。
第三十六條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情形的,應予廢標,並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廢標後,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仍然出現前述情形的,以及競爭性談判、詢價項目出現前述情形的,如果採購人需求緊急需要直接變更方
式採購,經採購人代表現場提出,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和評標監督人員同意,可以在評標專家、採購人代表、評標監督人員、投標供應商授權代表以及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直接變更採購方式繼續採購,並按下述規定辦理:
(一)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重新招標出現前述情形的,如果有兩家供應商投標或者經評審有兩家合格投標供應商,可以直接變更為兩家供應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向兩家供應商詢價採購。
(二)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的項目,出現前述情形的,如果有兩家供應商投標或者經評審有兩家合格投標供應商,原採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的,應當直接變更為兩家供應商競爭性談判;原採購方式為詢價的,應當直接變更為向兩家供應商詢價採購。
(三)只有1家供應商投標,或者經評審只有1家合格供應商的,不得直接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採購。採購人需要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應當在廢標後向採購辦申請批准。
(四)招標失敗後直接變更採購方式採購的項目,應噹噹場由評標專家、採購人代表、評標監督人員和相關投標供應商授權代表共同簽署 《招標失敗後直接變更採購方式備忘錄》。評標結束後,由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將 《招標失敗後直接變更採購方式備忘錄》和評標紀要 (評標報告)報採購辦備案。
(五)招標失敗後直接變更採購方式的條件應在採購文件中事先申明。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中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串通投標行為,相關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並在評標報告 (評標紀要)中準確記錄。評標結束後,由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報告採購辦。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錯、漏之處相同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或者相互加蓋了對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現了對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名的,或者相互書寫了對方名稱的。
(三)一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加蓋了另一家投標人公章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項目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製作非正常一致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相關內容的段落、字句、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七)一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裝訂了標有另一家投標人名稱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現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名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九)《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第三條規定的串通投標行為。
(十)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當報低價的投標人不能中標時,評標委員會必須有充分理由並明確寫入評標報告 (評標紀要);在評標結果形成之後、簽署評標決議之前,評標委員會應當場宣佈擬評定的預中標供應商 (成交供應商),並説明報價低的供應商不能被評定為預中標供應商 (成交供應商)的原因和理由;對於供應商提出的意見,評標委員會應噹噹場評審並最終評定預中標供應商 (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採用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現場工作人員與監督人員應當共同審核評委是否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分項目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對於超出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分項目、評分標準評分的評委,應當要求其改正。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如果對評審結果有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闡明具體理由和根據。如果出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既不在評標結果上簽字又不書面闡述理由的情況,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 (評標紀要)中準確記錄在案,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做出評標結論。評標結束後,由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報告採購辦。
第四十一條 評標結束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形成評標報告(評標紀要)。評標報告 (評標紀要)除應準確記載評審過程、評標結果以及每個投標人中標、落標的原因外,必須包括對是否存在串通投標問題的審查結論。評標報告 (評標紀要)必須當場宣讀,由評標委員會集體審定,並由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在評標報告 (評標紀要)的每一頁上簽字。
第十章 質疑與投訴
第四十二條 供應商對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及詢價項目的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或政府採購中心 (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或採購中心、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因處理供應商質疑需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的,應當延長投標截止時間並在發佈採購信息公告的媒體上公告,並以書面形式 (信函、電子郵件)通知所有獲取採購文件的供應商,並在發佈採購信息公告的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三條 供應商對採購需求、採購標準、採購條件等事項質疑的,由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協調採購單位答覆或者聘請專家進行論證後答覆;供應商對採購程序質疑的,由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答覆對採購文件進行了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在答覆質疑供應商的同時,應當以書面形式 (信函、電子郵件)通知所有獲取採購文件的供應商,並在發佈採購信息公告的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四條 在評審供應商質疑過程中,如果評標委員會成員之間發生爭議,必須由全體評委分別獨立地以書面形式就所爭議事項作出 “實質性響應採購文件要求”或者 “實質性不響應採購文件要求”的結論並詳細闡述理由,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評審結論。
第四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以及當場宣佈評標結果時,供應商對採購項目廢標原因、自身落標原因等以書面形式當場提出質疑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當場進行答覆。
第四十六條 預中標結果在公示期內受到質疑,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認定預中標人確實存在沒有實質性響應採購文件的問題或者存在違規行為,取消該預中標人的預中標資格。該預中標人的資格取消後,如果剩餘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該項目作廢標處理,待相關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履行完畢並且沒有爭議後,由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重新組織招標。如果剩餘合格投標人仍有3家以上,應當在相關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履行完畢、沒有爭議並且徵得採購人同意後,由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在剩餘合格投標人中重新評定預中標人,重新發佈預中標結果公示公告。如果採購人不同意在剩餘合格投標人中重新評定預中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中心、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採購辦投訴。採購辦應在收到有效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章 履約與驗收
第四十八條 評標結束後,採購人、採購中心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論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中標、成交通知書,按照採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擬訂政府採購合同,組織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由採購中心組織的採購項目,採購中心作為鑒證方加蓋公章。
第四十九條 採購人負責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合同。採購人應當成立由本單位採購項目使用部門以及資産管理、財務、紀檢監察等部門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驗收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組長,制訂驗收方案,集體組織驗收。
(一)驗收小組要落實驗收責任,完善驗收手續,認真細緻驗收,防止走形式、走過場,避免出現所接收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與採購合同不符的問題,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二)驗收中如果發生爭議,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採購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
(三)驗收通過後,由驗收小組形成驗收結論,全體成員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同時,填寫 《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驗收報告單》,由採購人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存檔備查。
(四)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聘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委派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履行相關驗收手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和驗收過程中,中標、成交供應商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採購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採購辦,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
(二)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三)提出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
(四)發生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採購人需要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時,應當向採購辦申請批准,訂立追加採購合同。
第五十二條 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因故解除合同需要重新組織採購的,由採購人重新向採購辦申報採購計劃。
第五十三條 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按照 《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吉財採購 〔2008〕796號)辦理。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省財政廳對政府採購活動計劃、程序的執行情況,採購人、採購中心和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履職盡責情況,政府採購合同的履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省審計廳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對採購人、採購辦、採購中心和採購代理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省監察廳對政府採購進行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對數額巨大、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對採購人、採購辦、採購中心和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辦、採購中心、採購代理機構和省政務大廳招投標辦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採購規章制度、工作規程和內部操作流程,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並在各環節之間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省直各部門各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惡意串通、洩露秘密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領導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條 具有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的社會仲介機構違反規定給採購人或者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供應商違反規定給採購中心、採購人、招標仲介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省內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