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通告
衛通〔2009〕14號
現發佈《放射性腫瘤病因判斷標準》等2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97-2009放射性腫瘤病因判斷標準(代替GBZ97-2002);
GBZ219-2009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
以上標準于2010年2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GBZ97-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