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地級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機構設立情況》的函
建稽綜函[2009]2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2009年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和全國建設稽查工作座談會關於健全稽查執法工作機制、實現稽查執法層級指導的精神,近期部稽查辦公室對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地級以上城市稽查機構設立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匯總整理的《地級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機構設立情況》印發你們。
請各地在加強和完善省級建設稽查機構和隊伍自身建設的同時,結合實際,指導本地區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稽查執法制度,落實稽查工作責任,為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附件:地級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機構設立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地級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機構設立情況
(2009年7月)
目前,我國共有地級設市城市283個,其中180個城市分別在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産(含住房保障和公積金)及園林綠化(含風景名勝區)等領域設立了稽查機構,共計289個(在4個領域均設立稽查機構的城市4個,在3個領域設立稽查機構的城市22個,在2個領域設立稽查機構的城市53個,在1個領域設立稽查機構的城市101個)。另有103個城市沒有設立稽查機構,這其中又有32個城市將部分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的稽查職能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情況如下:
一、各領域設立情況
在建設領域,共有110個城市的建委(建設局)設立了稽查機構,佔城市總數的39%;6個城市稽查工作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等單位,佔2%;167個城市無稽查機構,佔59%。其中,江蘇、河北、廣西、內蒙古、四川和雲南等6個省(區)60%以上的城市成立稽查機構或稽查工作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等單位,機構設立情況較好;河南、江西、黑龍江、海南、安徽、山西、浙江、甘肅和陜西等9個省30%至60%的城市成立稽查機構或稽查工作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等單位,機構設立情況一般;遼寧、吉林、山東、湖南、福建、湖北、廣東、貴州、西藏、寧夏、青海和新疆等12個省(區)不足30%的城市成立稽查機構或稽查工作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等單位(詳見附件2)。
在城鄉規劃領域,共有101個城市的規劃局(規委)設立了稽查機構,佔城市總數的36%;66個城市稽查工作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等單位,佔23%;116個城市無稽查機構,佔41%。其中,安徽、海南、西藏、江蘇、浙江、陜西、黑龍江、四川、寧夏、廣西、內蒙古、湖南、河南、湖北、雲南和山西等16個省(區)機構設立情況較好;吉林、新疆、河北、遼寧和甘肅等5個省(區)機構設立情況一般;江西、山東、福建、廣東、貴州和青海等6個省機構設立較少(詳見附件2)。
在房地産(含住房保障和公積金)領域,共有53個城市的房管局(房産局)設立了稽查機構,佔城市總數的19%;36個城市稽查工作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等單位,佔13%;194個城市無稽查機構,佔68%。其中,內蒙古、河南、廣西和寧夏等4個省(區)機構設立情況較好;浙江、安徽、新疆、江蘇、河北、黑龍江、甘肅、四川、雲南和江西等10個省(區)機構設立情況一般;陜西、山西、遼寧、吉林、山東、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海南、貴州、西藏和青海等13個省(區)城市機構設立較少(詳見附件2)。
在園林綠化(含風景名勝區)領域,共有25個城市園林綠化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設立了稽查機構,佔城市總數的9%;84個城市稽查工作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等單位,佔30%;174個城市無稽查機構,佔61%。其中,安徽、海南、西藏、寧夏、廣西、江蘇、浙江和四川等8個省(區)機構設立情況較好;黑龍江、湖北、陜西、山西和河南等5個省機構設立情況一般;吉林、雲南、內蒙古、甘肅、河北、江西、遼寧、山東、福建、湖南、廣東、貴州、青海和新疆等14個省(區)機構設立較少(詳見附件2)。
二、單位性質和人員構成
289個稽查機構中,行政編制的25個,佔稽查機構總數的9%;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54個,佔19%;全額撥款事業單位144個,佔49%;差額撥款事業單位13個,佔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42個,佔15%;其他單位11個,佔4%。
289個城市稽查機構編制總人數7624人,實有8507人。
三、工作經費來源
289個稽查機構中,工作經費來源為財政全額撥款216個,佔稽查機構總數的75%;差額撥款22個,佔8%;自收自支36個,佔12%;辦案補貼5個,佔2%;其他10個,佔3%。
四、設立時間
289個稽查機構中,2006年(部稽查辦成立)之前設立228個,佔79%;2006年之後設立61個,佔21%。
五、簡要分析
一是機構設立情況差別較大。在機構數量方面,廣西、四川、江蘇、內蒙古、安徽城市稽查機構設立比較齊全,福建、廣東、海南、貴州、青海沒有設立城市稽查機構。在四個領域中,城鄉規劃領域稽查機構設立(含劃歸城市綜合執法機構)情況好于其他三個領域,依次為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産、園林綠化。
二是層級稽查執法機制設立不平衡。有的省(區)級設立了稽查機構而城市沒有設立機構,有的城市設立了稽查機構而省(區)級卻沒有設立稽查機構,省市層級指導機制不順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稽查工作的開展。
附件:1.地級城市稽查機構設立情況統計分析表(略)
2.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産及園林綠化領域稽查機構設立情況地區分佈情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