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向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下發《關於印發〈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正式印發《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規範(試行)》,對例行督察的工作內容、實施程序和要求、成果應用、質量控制等進行規範。
根據《規範》,例行督察的實施方式在目前由各督察局在督察區域內獨立實施之外,還可經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批准後,由總督察辦組織各督察局跨督察區域實施。例行督察實行規劃管理和年度計劃管理,總督察辦將統一制定例行督察五年規劃,並組織各督察局統籌制定例行督察年度計劃。
《規範》提出,各督察局每年開展土地例行督察的地區原則上應不少於4個,例行督察對象一般確定為地市級行政區域,根據需要也可為縣(市、區)級行政區域。例行督察主要通過內業審核(有關土地卷宗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外業核查(對用地現場的勘測核實)、走訪調查及其他適當方式開展。督察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技術單位承擔例行督察部分任務,並明確了質量管理的具體要求。
《規範》明確,例行督察前,督察局應編制例行督察方案,報總督察辦備案;擬定例行督察資料清單,及時送達被督察地區有關部門。督察組進駐被督察地區前10日內,督察局應向被督察地區所在省(區、市)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送達《督察通知書》,並抄送有關部門。
督察組進駐後,應按要求召開情況通報會,進行資料交接、審核和外業核查。督察期間,可採取設立意見箱、公佈聯絡電話等方式,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反映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情況。對於督察過程中發現的輕微違規問題和需要轉交的土地違規違法案件,督察局可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自行糾正事項或改進建議;對於發現的重大土地違規違法問題,應及時專報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
督察組實施例行督察結束後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內,按標準提交例行督察成果分析匯總報告。報告經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批准和徵求被督察地區意見後,督察局可向被督察地區所在省(區、市)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出例行督察意見書,並開展跟蹤督察和後續督察。
《規範》明確,例行督察成果可作為開展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實施土地違法問題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獎勵的依據。例行督察成果由總督察辦統一組織向社會公告。
《規範》還對質量控制、工作紀律和責任作出了相應規定,並對例行督察資料清單、例行督察有關文書、例行督察工作日誌和有關表格的格式、內容等進行了規範。(記者 馮培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