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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求完善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8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記者從國土資源部獲悉,針對當前國內經濟形勢和工業用地供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增長、擴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更大程度地發揮土地政策調控作用,近日,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

    《通知》指出,工業項目行業門類多,對産業政策、環保標準、産業佈局結構和生産技術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堅持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制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工業用地的特點,合理選擇出讓方式,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

    《通知》明確,各地要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拍挂制度,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拍挂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國家産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供應潛力等,科學編制土地出讓計劃,經批准的出讓計劃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各地要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各地在工業用地出讓中,應依據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規劃限制等具體因素,選擇適宜的出讓方式。自出讓合同起兩年內,辦理完供地手續。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招拍挂競得人(中標人),一次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標準分期供地。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興建職工住房,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拍挂出讓。

    《通知》強調,要嚴格限定協議範圍,規範工業用地協議出讓。各地要規範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嚴格落實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制度。依法不屬於招拍挂出讓範圍的工業用地,方可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規定的程序,辦理協議出讓。由於城市規劃調整、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企業轉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國有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經批准後,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採礦、採石、採砂、鹽田等地面生産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採取租賃,也可協議方式出讓。(記者 周懷龍)

工業用地出讓制度助力土地資源調控
——解讀《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

    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制度實行以來,有力地推進了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從源頭上防治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統計,2008年,全國工業用地出讓面積和價款分別為79343公頃、1595億元,其中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面積64694公頃,佔工業用地出讓面積的81.5%;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價款1366億元,佔工業用地出讓價款的85.6%。

    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工業用地出讓制度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日前,針對當前國內經濟形勢以及工業用地供應中存在的問題,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工業用地出讓制度。

    工業用地出讓方式可按規定靈活選擇

    工業項目不同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建設項目,行業門類多,對産業政策、環保標準、産業佈局結構和生産技術水平要求較高,2007年《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78號文)明確規定:政府供應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對於78號文要求的各地有針對性地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但一些地方存在著對工業用地招拍挂和協議出讓範圍理解有偏差、出讓環節把握不準確、出讓操作行為不規範等問題。

    為促使各地更好地運用工業用地出讓政策,《通知》進一步細化了工業用地招拍挂和協議出讓政策的適用範圍:一方面,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拍挂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另一方面,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等,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用地出讓先預申請

    用地預申請制度類似于香港的“勾地”制度,其主要作用在於,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保證推出的土地及時得到開發利用。

    2006年我部發佈實施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確立了用地預申請制度,2007年的78號文也對建立該制度提出進一步要求。針對目前全球金融危機形勢下地方出現的工業用地“流拍”現象,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建設。因此,《通知》明確: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各地要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舊城改造涉及工業用地問題須分類處理

    舊城區改造是當前各地城市建設中面臨的重要問題。舊城改造中,原有工廠的搬遷,涉及政府、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的經濟及法律關係;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繼續開發還是由政府收回後重新供應,涉及土地政策的具體實施。

    《通知》明確,對舊城改造涉及的工業用地應分類處理,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佈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合同履約管理進一步明確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2008年發佈實施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明確要求出讓合同要約定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出讓價款、建設週期、違約責任等內容。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一些地方存在工業項目不能按時繳付土地出讓價款、不能按時開竣工等問題。為加強合同履約管理,督促工業項目按期開工、如期竣工,按約定及時繳納出讓價款,《通知》進一步明確:工業用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出讓價款的繳付時間、繳付方式以及土地的交付時間、建設項目的開竣工時間;出讓價款既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受讓人未按期開工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項目開竣工時間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加強工業用地出讓執法監察

    《通知》還規定,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規範工業用地出讓行為,必須強化執法監察,對於工業用地出讓中的違規違法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對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違法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實行問責;對於一些地方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為名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反供地政策、用地標準和國家産業政策,搭車用地、借機圈地的,要嚴肅處理。(記者 周懷龍)

評論:創新機制 完善政策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此舉傳遞出的信號是:在當前積極主動服務擴內需、調結構、保增長,確保擴內需項目順利落地的努力中,國土資源部繼去年底和今年上半年陸續出臺一系列擴內需用地政策外,再次主動出擊,創新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積極提供完善的用地政策服務。

    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整個宏觀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工業用地“流拍”現象時有發生。與此同時,2007年頒布的《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具體實施中,也需要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細化實施程序,完善政策內容。針對這些情況,兩部聯合下發《通知》,創新機制,完善政策,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甚為必要,恰逢其時。

    執行力的關鍵,在於把實施決策的原則性和解決問題的靈活性結合起來。《通知》充分體現了二者的高度統一。一方面,《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拍挂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另一方面又指出,各地要在堅持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制度的基礎上,要充分考慮工業項目行業門類多、對産業政策、環保標準、産業佈局結構和生産技術水平要求高等工業用地的特點,靈活選擇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方式。《通知》還進一步細化了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政策的適用範圍。明確了路徑,用供雙方才能更好地運用工業用地出讓政策。

    通過創新機制,完善政策,新出臺的《通知》大大增強了土地出讓制度的可操作性。當然,若要把好事辦好,度的把握至關重要,也就是説,必須使政策的彈性把握在可控範圍內。換言之,在當前形勢下,既要積極主動服務,又要嚴格規範監管。《通知》提出,要強化執法監察,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制度。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和轉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我們期待,在“擴內需、調結構、保增長”的攻堅戰中,兩部委聯合下發的《通知》,能夠解決更多實際問題,更大程度地發揮土地政策的調控效用。(報 同)

    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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