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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臺政策 進一步規範和發展網絡音樂市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3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8月26日,文化部印發了《文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著眼于解決網絡音樂市場面臨的內容良莠不齊、未經審查的進口音樂數量巨大、侵權盜版、非法鏈結現象嚴重、市場行為和交易秩序缺乏監管等突出問題,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是《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網絡音樂的定義和涵蓋的範圍,對網絡音樂管理工作的管理對象進行了確定。指出網絡音樂是以數字化方式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等信息網絡傳播的音樂産品,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歌曲、樂曲等音樂産品的數字化形態,還包括為表現音樂産品內容而輔以視頻畫面的MV、Flash等。

    二是創新審查辦法,提高審查效率。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開發了“文化部網絡音樂報備系統”。經營單位可下載報審軟體並通過互聯網直接報審,內容審查部門也通過互聯網進行審批,實現了從企業報審到批准的全流程網絡化。同時,文化部還設定了審查“快速通道”功能,如需網絡首發、同步發行等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産品通過快速審查通道,3個工作日即可完成審查。大大提高了審查效率,節省了經營單位的報審時間和成本。

    三是加強對進口網絡音樂報審主體管理。《通知》明確指出從事網絡音樂産品的相關經營活動,必須是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要求只有直接獲得進口網絡音樂産品獨家且完整的在中國內地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代理權的經營單位具備報審資格。《通知》同時對網絡音樂經營活動進行了細化,包括網絡音樂産品的製作、發佈、傳播(含直接提供音樂産品鏈結方式)、進口等。

    四是規範進口網絡音樂交易規則,對網絡音樂進口合同(協議)進行了一系列規定。例如:進口網絡音樂的授權期應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協議)標的物為音樂産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合同(協議)應在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生效執行等。《通知》還規定,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音樂産品參照進口網絡音樂産品報審。

    五是加強對音樂産品搜索服務的管理。《通知》明確指出“直接提供音樂産品鏈結方式”的傳播行為是網絡音樂經營活動,須由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經營。經營單位要確保通過該種方式傳播的是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投入運營的音樂産品。

    六是加強對網絡音樂的知識産權保護。《通知》要求在改進政府服務,提高審查效率,為企業的合法經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的同時,對從事違法網絡音樂經營活動和提供違法網絡音樂産品的經營單位依法開展監管和查處工作。

    此外,《通知》還要求,網絡音樂經營單位要建立網絡音樂內容自審制度,文化部門對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絡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由經營單位負責審查,確保所提供的網絡音樂內容的合法性。已經在我國境內傳播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絡音樂産品,須由經營單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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