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積極支持解決“三農”問題,促進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提高農業巨災發生後恢復生産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保險公司計提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結存餘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專款專用原則建立健全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巨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的説明和報表。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