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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意見緩解引進人才與務工人員等居住需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7日   來源:文匯報

    9月6日,記者從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獲悉,市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農委、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6部門聯合製訂的《關於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通過對上海市企業、産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高校、部隊及其他單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設和使用職工宿捨得行為予以引導規範,以及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市場化租賃宿舍行為的規定,多渠道滿足單位職工、引進人才、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人員的過渡性居住需求。

    近年來,上海市有部分單位職工、引進人才、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人員既不屬於住房保障對象,又一時無力購買商品住房。幫助這部分人群解決階段性居住需求,既有利於完善房地産市場供應結構,有效緩解部分市場租賃需求;也有利於引進、留住各類人才和務工人員。

    《試行意見》明確提出按照“政府引導、規範運作,只租不售、封閉運行”的基本要求,以符合城鄉規劃、環保要求、基本設施配套條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基本原則,經辦理相關建設工程審批手續,上海市企業、産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高校、部隊及其他單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或者以舊建築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設單位租賃房,提供給本單位職工或園區內企業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來滬務工人員短期租住。

    另外,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土地資源潛力,《試行意見》還規定,在單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況下,區、縣政府可以統籌安排利用産業結構調整土地、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等其他兩類土地用於建設單位租賃房。經審核批准用於建設租賃房的單位自用土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其用地性質、土地權屬保持不變。

    同時,為堅持市場化為主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防止出現變相違規建設福利房、解困房的情況,《試行意見》從制度設計源頭上著手,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在建設標準上,要求單位租賃房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建設部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及其他國家和上海市現行的有關建築標準規範規定。在權屬登記上,規定該房屋登記為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辦理小産證;且除隨同單位資産整體處置外,單位租賃房不得單獨轉讓、單獨辦理房地産轉移登記。單位租賃房辦理房地産轉移登記後,也不得改變原租賃用途。在供應對象上,限定提供給本單位或本園區企業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引進人才或來滬務工人員租住。在租賃期限上,規定一般不超過3年;其中,由來滬務工人員承租的,應當根據其勞動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約定租期。

    《試行意見》已于8月23日正式下發試行,試行期為三年。意見試行前已建成並經營的職工宿舍、人才公寓和外來務工人員宿舍可以參照執行。(記者 陳桂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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