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內採購材料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最近,部分地區反映《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採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産企業國內採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中列名的産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後以及海關商品編碼變更後,適用退稅率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8]10號文件的規定,對區內生産企業在國內採購“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産企業國內採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中列名的産品,進區按增值稅法定徵稅率予以退稅是指取消出口退稅的産品。上述産品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後,應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二、財稅[2008]10號文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産企業國內採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列名産品,如因海關商品編碼發生變更,而産品特性描述按海關規定仍在列名産品範圍的,按原規定的適用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