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
黨的十六大以來,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國務院和省、市(地)兩級地方人民政府相繼組建國資委,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基本建立。各級國資委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準確把握出資人職責定位,企業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普遍加強,企業國有資産實現保值增值,國有經濟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導作用得到有效發揮。黨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來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取得的重大進展和明顯成效,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黨的十七大要求,積極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但是,各地國有資産監管工作進展還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管方式還不完全適應新體制的要求,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本級國資委監管範圍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落實;國資委作為政府特設機構的定位還需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資人職責還沒有完全到位,與國家出資企業的關係還沒有完全理順;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步伐還需要進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工作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因此,進一步探索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切實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既是堅持黨的十六大關於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落實十七大關於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戰略舉措,也是提高國有企業抵禦當前金融危機能力、迎接後危機時代各項變革與挑戰的迫切要求。基於上述背景,國務院國資委制定了《意見》。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明確要求,地方國資委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依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原則,規範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職責權限;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繼續推進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分開,處理好國資委與政府其他部門、機構及企業之間的關係;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進出資人三項主要職責的落實,依法規範出資人行權履責行為;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加快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意見》從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合理界定企業國有資産監管範圍、準確把握國資委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和出資人代表的機構性質和職能定位、依法規範國資委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關係、加強地方企業國有資産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對市(地)級、縣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以及加強國資委自身建設,提高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能力和水平等八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