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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的決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9日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的決定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增強市、縣、自治縣(以下統稱市縣)發展活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應當遵循有利於促進發展、有利於政府職能轉變、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科學劃分省和市縣政府職責,努力形成省與市縣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二、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宏觀管理職責,主要履行規劃發展、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執行和執法的監管等職責。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責,重點履行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等職責。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按照責權統一、重心下移、依法合規、分步實施的原則,合理調整省與市縣兩級政府事權,最大限度地向市縣下放相應的管理權限。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原則上應當明確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原則上下放給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施的行政管理權,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

    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市縣能夠辦理的,應當下放給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需要下放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原則上可以下放給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相關行政管理權,需要下放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原則上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對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後,下放給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需要下放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原則上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特別立法授權,下放給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四、對下列事項已設定行政審批的,應當予以取消或調整:

    (一)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

    (二)通過質量認定、事後監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五)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五、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對經過清理已經下放的行政管理權,不得自行上收;對未經清理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適時組織清理,並根據本決定的規定,提出下放、取消或者調整行政管理事項的建議。需要修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訂。

    各級人民政府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審批或擅自設置附帶條件。

    六、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應當按照本決定的規定,合理調整省與市縣兩級政府事權,強化市縣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

    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政行為的監督,建立健全與下放管理權限相適應的執行和執法監管機制,完善行政問責制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屬於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下放市縣後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強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能力,建立健全權力規範運作的制度和辦法,努力提高市縣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實承擔起相應的行政管理責任。

    九、省和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加強政務中心的建設,行政審批事項應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要建立網上審批制度。

    省和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建立行政投訴網絡,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行為的投訴,加強行政監察,嚴格依法查處行政違法行為。

    十、省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的財政分配關係,合理界定省與市縣財政支出責任,規範省與市縣政府間收入劃分,增強市縣的財力,完善轉移支付辦法,建立健全激勵性財政支付機制。

    十一、省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理順條塊管理關係,適當調整部門垂直管理體制,擴大市縣對省垂直管理部門的管理參與度,加強市縣政權建設。

    十二、省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行政機構改革,科學設置機構,明確職責分工。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可以在核定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總數內,依照有關規定合理調整、配置部門機構和人員。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規定的機構編制限額內可以適當調整機構設置,報省編制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省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督察指導、政策研究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市縣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權力下放和調整各項工作的銜接和落實,確保改革規範運行、平穩過渡。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市縣應當做好對接工作,儘快建立與管理體制調整相適應的工作機制。

    十四、省和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本省有關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行政管理權限下放和行使的監督,督促同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

    十五、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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